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3年度,8號
SLDV,113,消債更,8,2024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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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號
債 務 人 甯心陽即甯心凱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 人、債務人清冊。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 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 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 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 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 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第44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 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 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債條 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 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 ,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 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 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 之最詳之理,且參諸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 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 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 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 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又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 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 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 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同條例第46條立法理 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於聲請時漏未提出多項文件及資料 ,本院遂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命債務 人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3月4日送達債



務人之代理人(見本院卷第21至25頁),債務人本應於113 年3月25日前補正,但遲未補正,本院定113年5月7日命債務 人到庭說明,債務人方當庭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 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債 務人雙親110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繫屬中之訴訟資料、債務人名下星展銀 行之帳戶明細資料、債務人雙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之110及1 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薪資單、扶養費用分配表等資料(見本院卷第52至127 頁)。但本院前裁定命債務人補正、陳報之其他資料及事項 ,諸如債務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 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上開二資料本院已於系爭裁定附件中敘明若無投保資 料或無投資證券,保險同業公會及集保公司仍會出具相關證 明文件,然債務人僅空言泛稱皆無投與未投資證券而未提出 上開文件。又債務人雖有提出名下星展銀行之帳戶明細,惟 並未就帳戶內各筆金額超過10,000元之支出、收入交易原因 予以說明,雖部分收入款項寫有「零用金」字樣,然仍未能 令本院理解該款項之收入來源。另據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人除星展銀行外,應尚有於國泰 世華銀行、樂天國際商業銀行開戶之情事(見本院卷第69、 70頁),本院已命債務人須提供名下郵局及金融機構所開立 之所有存款帳戶資料,然債務人仍未提出在上開2間銀行帳 戶之資料。則債務人遲誤上開期限已達數月,竟仍無法配合 提出相關文件資料,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並妨礙本 院對於更生要件之判斷,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本件 更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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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