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262號
SLDV,113,家補,262,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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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2號
原 告 吳泰林
吳太明
美蓮
吳秀蘭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對於被繼承人莊烏龜之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
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以原告主張對於莊烏龜
產之應繼分價值,作為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法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然原告未能敘明莊烏龜遺產價值及主張原告具有之應繼分
,且經本院以函文通知原告補正,原告仍僅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
,至今仍猶未補正,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爰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莊烏龜遺產價值
(並應提出計算表);㈡原告主張對於莊烏龜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㈢以莊烏龜遺產價值乘上原告之應繼分比例後,算定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3條自行繳納裁判費後,向本院
陳報繳費收據。如原告逾期再未補正,本院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躍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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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