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即收 養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
章。
㈡被收養人越南家庭戶籍簿、出生證明書、生父送養同意書
之越文及中文譯本正本(須經越南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及我
國駐外機構認證)。
㈢本件被收養人生父之現況如何?被收養人之生母與生父是
否已離婚?若是,請被收養人生母提出經公證之離婚證明
書越文及中文譯本。又本件收養是否已得被收養人生父之
同意?若生父已同意,請提出經越南當地公證機關公證及
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書面同意書(正本);若無,請陳明
原因。
㈣本件檢附之「收養同意書」無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簽
章、「收養契約書」並非被收養人及法定代理人「本人」
簽名、「出養同意書」亦欠缺生父簽章,且上開文書均無
簽訂日期,請重新補正正確之文書。(若於境外作成,並
應經公證及認證)。
㈤本件被收養人是否已完成越南當地國之收養程序?若是,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越南收養法暨其中文譯本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