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3年度,199號
SLDV,113,司聲,199,2024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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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姜宜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姜宜君律師於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422號本票裁定事件,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游景欽已於民國113 年3月12日死亡,現無法定代理人可行使代理權,故本件恐 有延誤之虞,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於非 訟事件關係人。又司法事務官辦理之事項,如有上開選任特 別代理人之必要,得由司法事務官選任之(臺灣高等法院暨 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
三、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游景欽業於113年3月12日因死亡 當然解任,是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乙節,有其公司變更 登記表、游景欽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足認相對人 現無法定代理人得為其為代理行為,則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 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臺北律師公會願任法院指定相關職務律師名冊並函詢姜宜君 律師意願,姜宜君律師具狀表示願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故由姜宜君律師於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422號本票裁定 事件為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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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