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121號
聲 請 人 趙珩
相 對 人 劉博愛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 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12121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7年10月8日 300,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0 2 107年9月11日 200,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0 3 107年6月27日 300,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0 4 112年1月18日 100,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0 5 111年6月18日 350,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0 6 112年11月20日 100,000元 未記載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