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173號
SLDV,113,司促,6173,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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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1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Inês Nolasco Antunes


代 理 人 黃欣欣律師
馮基源律師
張芷綺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介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港幣420,997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2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和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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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