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5685號
SLDV,113,司促,5685,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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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玲宜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湯祚發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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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