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袁新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龍燈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
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為台灣龍燈股份有限公司之簿 冊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台灣龍燈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 ,經相對人同意選任勤業眾信聯合會計事務所(下稱勤業眾 信事務所)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且徵得勤業眾信事務所同 意,為此聲請指定勤業眾信事務所擔任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 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書面同意書及中文譯本、簿 冊及文件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清單、勤 業眾信事務所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證(本院卷第14-1 6、26-38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175 號、113年度司司字第87號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條文規 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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