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蘇陳美心
相 對 人 蘇世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聲請死亡宣告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 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 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 為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
二、本件聲請人蘇陳美心聲請宣告其配偶即相對人蘇世輝死亡, 依前述規定,專屬相對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又相對人之戶 籍設在臺北○○○○○○○○○,顯非其住所地,且經聲請人陳明相 對人失蹤前係居住在桃園市蘆竹區(本院卷第27頁),足認本 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