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賴建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賴震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賴震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籍設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5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 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賴建璋為失蹤人賴震興(男、民 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 賴震興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境,之後在印尼國死亡,但 因在當地逾期居留改使用假身分,以致死後時無法取得與真 實身分相符之死亡證明文件,至今無法在本國辦理死亡除戶 ,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賴震興除戶謄本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查詢賴震興之入出境紀錄、前案紀錄,顯示 賴震興於000年00月00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有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等件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19、21頁),可見本件失蹤人賴震興自000年00 月00日出境後在本國即無任何活動紀錄,核與賴震興另名子 女賴建成具狀所陳內容相符(見113年6月2日書狀),堪認 賴震興確已失蹤且逾法定期限。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首 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