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31號
上 訴 人 林詠彬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
被上訴人 陳愛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77號裁
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51,036元(計算式:472萬元+110,8
00元+70,236元+165萬元=6,551,0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
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
提出上訴理由,併應依法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
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