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劉俐旻
訴訟代理人 陳化義律師
被 告 蕭峰奇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後,
未補繳足額之裁判費。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
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擴張後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5,000元(見本院卷㈡第52頁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4,888元,扣除已繳之裁判費27萬7,1
44元,原告尚應補繳7,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邦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