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25號
上 訴 人 楊少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佳邦間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