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25號
原 告 何志偉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何念屏律師
賴彥杰律師
被 告 王世堅
莊瑞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王世堅及莊瑞雄(以下合稱被告,如個則指 稱則省略其稱呼)為使王世堅能贏得民國113年立法委員選 舉臺北市第2選區(大同區、士林區)民主進步黨黨內初選 ,竟於接受電視及文字新聞記者採訪時,明知採訪時之發言 將透過文字、新聞畫面播送至全國,竟公然發表不實言論或 侮辱言論,以貶低原告名譽、人格尊嚴之方式來吸引選民之 目光,其不實言論及侮辱性言論如下: (一)莊瑞雄部分1. 莊瑞雄於112年4月17日在鄰江里陳豊祥里長辦公室(臺北市 大同區酒泉街164號),以「可恥」、「下三濫」字眼公開 辱罵原告(下稱系爭言論A1)。2.莊瑞雄又於112年4月18日 在陳豊祥里長辦公室,公然傳述「為什麼何志偉在立法院沒 人緣,因為他很假」、「老共只要對臺灣威嚇,所有立法院 立委112位都敢講,只有他不敢說」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 言論A2)。3.莊瑞雄於112年4月19日在立法院紅樓二樓媒體 受訪地圖區(臺北市○○區○○○路0號),對在場諸多新聞媒體 公開發表「很多黑道根本是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黨的」、「 沒資格在那邊扯黑道,黨內不知有多少立委想開除何志偉。 」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A3)。(二)王世堅部分:1. 王世堅於112年3月20日在民進黨臺北市黨部(臺北市○○○路0 段000號7樓),以「我信賴但是不信邪」(下稱系爭言論B1 ),暗指「賴」是賴清德,「邪」是何志偉,公然侮辱原告 之名譽。2.王世堅於112年4月19日在陳豊祥里長辦公室,以 「惡魔」公然侮辱原告(下稱系爭言論B2),極度貶抑原告 之人格及尊嚴。被告上開不實言論或侮辱性言論顯均足以使
一般社會大眾對於原告之客觀社會評價,受有負面貶抑,實 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原告不得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莊 瑞雄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王世 堅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王世堅則以:「不信邪」之意思乃係對一些人、事或者一 些道理想要改變他,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比如有件事很 難完成,大家普遍認為,那麼我就不信邪,我認為我就能 做到!,也就是「不信邪」乃是針對「某件事情」執意去 實行,而不是去針對說某某人是「邪惡的」,二者之意義 差了十萬八千里,原告顯然已將「不信邪」的社會普遍認 知意義,嚴重扭曲至極致。系爭言論B1「不信邪」係針對 民進黨中央於112年3月8日於中執會作成的「大局條款」 ,不建議現任議員參與本次立委選舉,因王世堅係現任臺 北市議員,如參與黨內初選恐有違大局條款而困難重重, 王世堅仍決定放手一搏,登記參與初選,故王世堅於112 年3月20日在民進黨臺北市黨部所述「不信邪」,係指王 世堅執意參與初選而言,並非指原告是「邪」。另王世堅 於登記參與初選後,然發現有李佳蓉、艾瑪愛嘛、林燭、 Chen Yi Yun、劉辰怡...共34位網友於其臉書專頁上同步 捏造散佈不實假訊息外加梗圖,並發送各大媒體,抹黑造 謠,企圖毀滅被告人格,影響選情,這些抹黑造謠容包括 「涉入中泰花園都更案,王世堅賺好賺滿」、「王世堅透 過中泰花園案與黃承國黑道分贓200億」,其他貼文隱射 王世堅與涉毒的民進黨臺北市黨部評委會前召集人趙映光 兒子趙介佑、前國策顧問黃承國交好,暗指王世堅是黑金 復辟的共犯,甚至還將蔡英文總統扯進來說王世堅就是英 系,黃承國為蔡英文提拔之黑道國策顧問,英系黑白共治 、王世堅跟著黑道黃承國分贓共治(下稱系爭網路梗圖言 論)。顯然這是原告陣營最後階段的選戰抹黑策略,王世 堅遂於4月13日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下 稱臺北市刑大)門口召開記者會公開反擊澄清。原告隨即 於當日召開記者會,強調其不打負面選戰,然卻說「我何 志偉從來沒攻擊過王世堅,我沒有攻擊過他的婚姻問題、 他出軌,以及在上一次八仙過海的時候去開房間,也沒攻 擊過王世堅對選民的誠信問題、債務問題」等言論。後原
告於律師陪同下,又於4月19日即初選民調最後一日至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並公開向媒體說王世堅對其 「抄家滅族」,說王世堅「做偽證、自導自演」,要對王 世堅提告加重誹謗罪等語。王世堅,此時距離民調時間僅 剩最後一天,王世堅接受媒體提問,方才以「惡魔」二字 形容原告,以為反制,以免社會民眾均誤認原告陣營之抹 黑造謠及原告之抄家滅族、作偽證、自導自演說詞為真。 原告係公眾人物,選戰事涉公眾利益,王世堅以「惡魔」 形容原告之選舉手法及言論,又非空穴來風,又係為捍衛 名譽之情狀下,所不得不之選舉反制語言,實不構成對原 告名譽權之不法侵害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 訴駁回。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二)莊瑞雄則以:系爭言論A1「可恥」、「下三濫」是社交平 台、網路及文宣於112年4月12日民進黨立委初選期間出現 大量系爭網路梗圖言論,不實指陳王世堅與黑道友好,分 贓200億元。莊瑞雄對於網路上系爭網路梗圖言論之競選 手法表示個人意見,並不是針對原告個人。系爭言論A2係 基於原告曾於111年10月27日將陳時中的人像砂畫照放在 立法院回收區,原告的說法是裝置藝術,說法讓黨內同志 儍眼。另陳時中競選臺北市長落選後,原告於111年11月2 6日在新聞媒體指稱民進黨有黑道進入競選團隊決策圈, 並直接挑明黃承國等人即為黑道。莊瑞雄以此評論原告沒 人緣、很假,不能認係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又莊瑞雄認 為原告不願對大陸威嚇臺灣乙節表示看法,而表示其個人 意見稱「中共只要對臺灣威嚇,所有立法院立委112位都 敢講,只有他不敢說」,該言論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且 該言論客觀上應不致使原告受到他人憎惡、蔑視、侮辱、 嘲笑、不齒與其來往之待遇。關於系爭言論A3,原告在選 舉過程中上媒體表示民進黨選舉過程有黑道介入,而系爭 網路梗圖言論有提到趙映光也是黑道,然趙映光及趙映光 的兒子趙介佑均委請律師發新聞稿澄清謂其從原告陣營繳 費入黨,只有代表原告陣營當選105年市代表,亦僅到過 市黨部投過一次票,107年參選落選後即與民進黨沒有關 連,且染毒後幾乎與父親趙映光斷絕來往,更不會找人入 黨等。可見趙映光、趙介佑係原告引薦入黨。莊瑞雄對於 原告提出之黑道操盤民進黨選舉之議題,認原告應同受檢 驗,而不是只有王世堅受檢驗。是以莊瑞雄所稱很多黑道 根本是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黨的,乃為事實陳述,並無不 法侵害原告名譽。且莊瑞雄對於原告所作所為,稱黨內立 委均想開除原告等言論,乃意見表達,並非惡意攻擊。故
莊瑞雄所為系爭言論A3實不構成對原告名譽權之不法侵害 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 應受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 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 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 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 。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 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 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 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 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 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 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 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 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 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 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 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 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 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 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 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 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 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 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系爭言論A1部分:原告主張莊瑞雄以此言論辱罵原告,已 極度貶抑原告之人格等語。莊瑞雄則稱系爭言論A1,係在 陳述網路上有關指涉王世堅與黑道掛勾、跟財團掛勾的言 論及梗圖,其認為係「可恥」、「下三濫」打法等語。查 ,依系爭言論A1譯文「不是講他下三濫,是他的競選手法 下三濫,我從來不談人家的人格啦」及譯文上下文脈絡來 看(見本院卷第286頁),可認莊瑞雄所為系爭言論A1, 係針對網路上有關指涉王世堅與黑道掛勾、跟財團掛勾的 系爭網路梗圖言論,並且對原告採取該競選手法所為之評 論。而就系爭網路梗圖言論,原告固已否認系爭網路梗圖 言論係其陣營所為,且依卷內證據,亦無從逕認34名網友 臉書之言論及梗圖係原告所為,或原告教唆或幫助,而與
原告有關。然原告前曾於111年11月26日臺北市長選舉投 票日當天,在新聞媒體指稱民進黨有黑道進入競選團隊決 策圈,致「選情核爆」,且於主持人詢問時不否認所指之 人即為黃承國等情,有電視畫面截圖在卷可佐(見本院卷 第276頁至282頁)。其論述的框架即為黃承國係黑道,以 及黑道介入民進黨黨務(選舉)等。此與後來民進黨進行 立法委員黨內初選,出現與原告對手即王世堅有關之系爭 網路梗圖言論,所採取的論述框架相類似,即均有黑道在 背後運作之成分,而黑道即係指黃承國(僅介入之黨務內 容不同,前者黑道介入者係陳時中競選臺北市長選舉,後 者係介入黨內初選)。則被告以其二者論述框架相同,乃 至認為黨內初選時網路社交平台及媒體所流傳之系爭網路 梗圖言論即係原告所採用之選舉手法,要非無稽之談。換 言之,莊瑞雄所表達之意見係以原告前曾發表黑道進入民 進黨選務決策之論述框架,認原告於黨內初選時採取此競 選手法,而為其發表系爭言論A1之基礎,其主要事實相符 ,且以原告當時係立法委員,屬政治人物,對於其相關的 政治行動所受評論本較一般人有較高的容忍義務,莊瑞雄 所為「競選手法可恥或下三濫」的評論,雖引起原告之不 快,其評論仍可認係善意發表評論者,不具違法性。(三)系爭言論A2部分:原告主張莊瑞雄公然傳述「為什麼何志 偉在立法院沒人緣,因為他很假」、「中共只要對臺灣威 嚇,所有立法院立委112位都敢講,只有他不敢說」之不 實言論,導致大眾誤認原告虛偽、誠信不足、人緣不佳, 且與中國間具有不正當之利益輸送交換關係之負面形象, 顯係對於原告人格、品德之負面陳述等語。查,上開言論 係評論原告沒人緣、很假及不敢積極回應中共對臺灣之威 嚇,要係意見陳述,而非事實陳述。是有關莊瑞雄所為此 部分言論有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並不在於證明原告是 否有人緣、有無很假,以及敢不敢積極回應中共對臺灣之 威嚇,而是在於判斷莊瑞雄表達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其評 論是否適當。依系爭言論A1譯文「習近平在對臺灣發動這 樣的武力的威嚇的時候啊,我看連國民黨都敢講,就只有 何志偉不敢講,就只有他們家不敢講,臺灣受到老共的欺 負的時候,我們跟它是互不相隸屬的,誰都敢講,就是有 何志偉不敢講,所以他不要講一些假話讓人家很生氣啊。 」、「他的參選哪是了什麼民主?他為民主做過些什麼? 他的參選哪是為了這塊土地?選出來了他們家有立委跟有 議員這是好事就好好做事,眞正為這塊土地,我就得好好 的檢驗他,他要檢驗王世堅我就好好的檢驗他,就這麼簡
單,老共只要對臺灣在烕嚇的時候,何志偉你就跳出來, 你就跳出來臺灣跟中國是互不相隸屬的,你只要敢打過來 我誓死跟你打拼,我誓死跟你抵抗,就這麼簡單,我看所 有立法院的人113位我看大概至少100超過112位敢講吧, 我看就只有他不敢講而已吧,講的那麼漂亮的話聽起來就 是很讓人家很不舒服啊」及譯文上下文脈絡(見本院卷第 286頁),可認莊瑞雄所為上開陳述係就原告擔任立法委 員之職,有無令人折服之參選之理念,以及對於外來威嚇 的態度等事項,表達其個人之政治上意見。而原告身為民 意代表,就其參選理念為何,以及對於外來威嚇的態度如 何等事項,均屬有關公益且涉及政治言論之事項,本應對 他人關於此部分之言論有更高容忍義務。另原告擔任立法 委員期間,曾於111年10月27日發生將陳時中的人像砂畫 照放在立法院回收區之事件,致民進黨內對此產生議論, 有新聞報導為佐(見本院卷第266頁至274頁)。莊瑞雄基 於上開可受公評之事實而評論原告「沒人緣」、「很假」 及「不敢積極回應中共對臺灣之威嚇」之言語表現方式, 均非偏激不堪之言詞,上開描述表達固使原告產生不快之 感,然尚難認係出於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目的,則不能 認系爭言論A2具有侵害原告名譽權之不法性。(四)系爭言論A3部分:原告主張莊瑞雄公開發表「很多黑道根 本是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黨的」、「沒資格在那邊扯黑道 ,並透露黨內不知有多少立委想開除何志偉。」之不實言 論,導致大眾誤認原告及原告家族與黑道掛勾、引進黑道 入民進黨,且原告於黨內不得人和 ,有諸多立委想開除 原告等負面形象,顯係對於原告人格、品德之負面陳述, 嚴重貶抑原告之社會評價等語。查,上開言論所述「很多 黑道根本是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黨的」屬事實陳述,「沒 資格在那邊扯黑道」屬意見評論,莊瑞雄並未否認有為系 爭言論A3。本件原告前曾在新聞媒體就臺北市長選舉指稱 民進黨有黑道進入競選團隊決策圈,致「選情核爆」之論 述,業如前述。另民進黨臺北市黨部評委會前召集人趙映 光之子趙介佑涉嫌詐欺及毒品案件而遭判有罪,及趙介佑 前曾由原告陣營引薦進入民進黨等事實,有被告提出媒體 報導為佐(見本院卷第290頁至294頁),則莊瑞雄所述「 很多黑道根本是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黨的」,並非憑空杜 撰。再者,民進黨之黨務或選舉活動是否有黑道介入參與 操盤或與黑道有所連結(掛勾),以及民進黨之公職人員 是否有引進黑道進入民進黨等議題,涉及公共利益,自屬 可受公評之事項。原告既在媒體上拋出「有黑道進入民進
黨」此一公共議題,即不能期待該議題不會出現不同意見 ,所謂真理越辯越明。則莊瑞雄就「有黑道進入民進黨」 之議題,既係根據上開媒體報導之事實,提出「很多黑道 根本是何志偉家族引進民進黨的」之陳述,可認依所提證 據資料,足認為莊瑞雄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自不能 認係不法侵害。又莊瑞雄評論原告沒有資格提此一議題, 及黨內立委均想開除原告等言論,乃係基於「原告家族有 無引黑道進民進黨」之議題此一可受公評事項之意見表達 ,其用語亦非偏激不堪之言詞,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 者,不具違法性。
(五)系爭言論B1部分:原告主張王世堅所為「我信賴但是不信 邪」言論,指涉原告為「邪」,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王 世堅則辯稱民進黨的「大局條款」不建議現任議員參與本 次立委選舉,而其為現任議員,如參與黨內初選恐有違大 局條款而困難重重,其決定放手一搏,登記參與初選,故 其所稱「不信邪」,係指其執意參與初選而言,並非指原 告是「邪」等語。經查,依原告提出之媒體報導(見本院 卷第52頁至59頁)及媒體訪問王世堅之譯文(見本院卷第 428頁),王世堅係於112年3月20日前往民進黨臺北市黨 部登記立委初選,挑戰現任立委即原告,媒體並以王世堅 之口號為報導標題「民進黨立委初選開打!王世堅開第一 槍挑戰何志偉/自豪『我信賴、不信邪』」。觀之王世堅之 口號顯然是搭總統參選人賴清德的競選口號「信賴」之順 風車,而遍觀該報導全文,僅有提及王世堅要挑戰的現任 立委即原告,但無王世堅指稱原告即係「邪」之論述。而 不信邪之文字原意指不相信邪門歪道。一般亦引申指不盲 信某種偏見,或不屈服於某種既定作法。王世堅辯稱其上 開言論意在強調其不屈服於民進黨之大局條款,堅持要挑 戰現任立委,而參加初選,難謂有違常情。則原告主張王 世堅係指涉原告為「邪」,即非可採。
(六)系爭言論B2部分:原告主張王世堅以「惡魔」公然侮辱原 告,侵害其名譽權等語。王世堅則不否認以「惡魔」形容 原告,但以前揭情詞置辯。查,王世堅於登記參與初選後 ,有李佳蓉、艾瑪愛嘛、林燭、Chen Yi Yun、劉辰怡等3 4位網友於其臉書專頁上發佈系爭網路梗圖言論乙節,此 有王世堅提出網頁截圖可佐(見本院卷第162頁至201頁) 。另王世堅於4月13日前往臺北市刑大對34位網友提出告 訴,並於門口召開記者會,對記者表示「這些梗圖中出現 的很多內容都是當初在黨內開會時所提到,這些在內部的 對話竟然也曝光」等語,有自由時報新聞在卷可佐(見本
院卷第202頁)。另依同日台視新聞網報導王世堅之說法 「王世堅批評對手何志偉團隊製造梗圖抹黑是泯滅人性」 ,以及原告之說法「何志偉表示其不打負面選戰,還說『 我何志偉從來沒攻擊過王世堅,我沒有攻擊過他的婚姻問 題、他出軌,以及在上一次八仙過海的時候去開房間,也 沒攻擊過王世堅對選民的誠信問題、債務問題』」等語( 見本院卷第204頁至206頁)。其後原告於4月19日至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以被告為不實陳述及公然侮辱 之事實,對王世堅提出加重誹謗罪之告訴,亦有菱傳媒報 導可佐(見本院卷第208頁至214頁)。可認原告與王世堅 就系爭網路梗圖言論是否為原告所為已有爭議,且原告與 王世堅在民進黨黨內初選期間,確實有互相指控抹黑之言 論及對相關人士提起告訴之作為。而系爭網路梗圖言論之 論述框架既與原告先前之論述相同,且檢調單位受理王世 堅提起告訴後,尚未有調查結果,王世堅憑認系爭網路梗 圖言論之競選手法為原告陣營所發動,本非無據。且以原 告當時係立法委員,屬政治人物,並參與民進黨內初選, 對於其相關的政治行動所受評論本較一般人有較高的容忍 義務,王世堅對於原告參選後所為前述選舉手法而為「惡 魔」的評論,雖引起原告之不快,其評論仍可認係善意發 表評論者,不具違法性。
四、從而,莊瑞雄所為系爭言論A1至A3、王世堅所為系爭言論B1 、B2,其就事實之描述及意見表達固使原告產生不快之感, 然均認係善意發表評論者,不具違法性。是以原告依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各應給付原 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審酌 後,認對於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