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38號
SLDV,112,簡上,138,2024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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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抗 告 人 劉永俊
我之藝術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小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138號
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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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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