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121號
SLDV,112,消債清,121,2024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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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21號
債 務 人 廖光偉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
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
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2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另加計
本件清算程序預估之不動產分割訴訟裁判費、管理人報酬等必要
費用,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繳49,675元(計算式如附表一),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本院僅先命債務人補繳上開費用,債
務人補繳後,如本院認不符合開始清算之要件,仍可能駁回債務
人之聲請,斯時債務人所繳費用,將俟駁回之裁定確定後,扣除
已支出之費用數額予以退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哲瑋
附表一:
㈠郵務送達費部分:7,525元〔計算式:43元×25次×(6+1)人=7,5
25元〕。
㈡債務人因繼承取得坐落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提起分割公同
共有物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44,15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
),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
㈢清算程序管理人費用35,000元。
㈣合計:49,675元(計算式:7,525元+8,150元+35,000元-1,000
元=49,675元)

附表二:
編號 不動產 依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估算債務人可分得之土地價值 相關卷證出處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1,769元 本院卷第44頁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39,196元 本院卷第44頁 3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4,969元 本院卷第45頁 4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65元 本院卷第45頁 5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717元 本院卷第45頁 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043元 本院卷第45頁 7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613元 本院卷第45頁 8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9,207元 本院卷第46頁 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0元 本院卷第47頁 1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95元 本院卷第47頁 1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890元 本院卷第47頁 1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5元 本院卷第47頁 1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820元 本院卷第47頁 1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5元 本院卷第47頁 1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208元 本院卷第45頁 1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247元 本院卷第45頁 17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22,977元 本院卷第46頁 18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8,066元 本院卷第47頁 合計 744,152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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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