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421號
SLDV,112,抗,421,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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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21號
抗 告 人 邊孝然
視同抗告人 邊孝倫
邊孝如
相 對 人 柯力宏(原名:柯焜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
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廢棄。
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抗告人及視同抗告 人邊孝倫、邊孝如(下合稱邊孝倫等2人)主張相對人以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本金新臺幣(下 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世豐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豐公司),世豐公司再將系 爭抵押權讓與第三人即抗告人之母柯菊英,嗣由抗告人及邊 孝倫等2人繼承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並對相對人 聲請裁定拍賣系爭不動產,經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61號裁 定(下稱原裁定)駁回聲請,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是系 爭抵押權是否應裁定許可拍賣,對未提出抗告之邊孝倫等2 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本件抗告人之抗告係屬有利於邊孝倫等 2人之行為,依照首開規定,其效力應及於未提出抗告之邊 孝倫等2人,爰將渠等列為視同抗告人,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00年0月間以系爭不動產為世 豐公司設定系爭抵押權,嗣柯菊英借款230萬元(下稱系爭 借款)予相對人,第三人即相對人之妻謝念芸世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即於00年0月間將系爭抵押權讓與柯菊英,另由 相對人於00年0月間簽發面額230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為擔保,現由抗告人及邊孝倫等2人繼承上開權利。又柯 菊英、謝念芸曾於105年8月31日簽立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 書),約定由謝念芸出售系爭不動產用以清償系爭借款;相



對人亦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同意拍賣聲明書(下稱系爭同 意書),可知兩造間確有系爭借款、系爭本票、系爭抵押權 等法律關係存在。惟抗告人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移轉契約書、系爭本票、系爭協議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系爭同意書為證,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原裁定竟駁回 聲請,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 語。
三、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 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 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 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 、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抗告人主張其自柯菊英繼承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 債權,並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等情,業遽其提出系爭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契約書、系爭本票、系爭協議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系爭同意書為證,堪認兩造間確實存有 系爭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是就抗告人提出之上開文件 為形式上審查,已足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實有債權存在, 揆諸上開說明,抗告人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於法自無不合 。原裁定以抗告人未能證明兩造間確實有債權存在、債權清 償期亦未屆至,並以抗告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而駁回其聲 請,實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 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 示。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間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附表:
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汐止區 拱北 70 1萬14.81 100000分之444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 1 220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號5樓 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 5層:70.34 陽台:9 花台:2.4 全部 備註 共有部分:拱北段240建號,面積5,982.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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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