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2年度,127號
SLDV,112,司執消債更,127,202406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7號
異 議 人即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旗(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異 議 人即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異 議 人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即
債 權 人 蕭豐吉
債 務 人 陳俊仁

代 理 人 黃伊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公告之債權表中關於編
號12相對人即債權人蕭豐吉之債權新臺幣壹拾萬元應予剔除。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 項所明定。
二、異議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花
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異議意旨略
以:相對人即債權人蕭豐吉並未提供具體借貸事實及證據、
債權證明文件等,法院僅依債務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記載
債權金額列載,是其債權容有可議,應命債務人說明並調查
該債權依據之合理性與資金流向,爰提出異議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以士院鳴司源112年度司執
消債更字第127號函轉知異議人等書狀予相對人蕭豐吉及債
務人,並命二人應於文到後10日內提出兩造確有成立借貸關
係、交付借款等證明文件,相對人於113年3月26日收受上開
通知逾期未提出證明文件,而債務人則具狀表示予相對人間
並未簽署借款契約,且借款及還款均以現金交付,故無法提
出,並同意刪除該筆債權云云,本院自難認相對人蕭豐吉
債務人確實有如債權表編號12所列之債權存在,故異議人之
異議有理由,蕭豐吉之上開債權應予剔除,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1/1頁


參考資料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