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07號
債 務 人 葉依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 、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 允者,亦同。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 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者,視為 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 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 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 1 項、第64條之1、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更 字第19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乙份(見本 院卷第2頁)在卷可稽。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及車 輛、保險契約等財產,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 ,以1個月為1期,共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211 元,總清償金額519,192元,清償成數為29%。本院經審酌下 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薪資所得外,名下 財產尚有車輛及保險契約之解約金(見本院消債更卷一第28 0頁、卷二第第135頁、第219頁)。其中車輛價值約270,000 元、相當於保單價值之預估解約金總額為9,841元,債務人 願提供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 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 3,498元(279,841元*0.9/72期),合計251,856元,以增加 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 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703,660元,扣除必要支出517,40 8元後,餘額為186,252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
償總額519,192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金額不 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月必 要生活支出合計為23,345元,其中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支出 19,345元,尚低於新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 .2倍之19,680元,是債務人每月個人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 之生活程度,既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則其如何分配其各 項生活支出,自應由債務人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 尊重。而債務人母親年55歲,無財產及所得(無業),有11 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見消債更卷第196-197頁)附卷可參,堪認債 務人母親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及其父、其弟共同扶 養之權利,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母親扶養 費支出4,000元,均未逾上開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 三分之一,亦屬合理。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 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於雷特 利電玩任職,每月收入約27,470元,有債務人提出之在職證 明附卷可憑,扣除每月必要支出23,345元後餘額為4,125元 ,將其中逾9成之3,713元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 已盡清償之能事。且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債務人更願提出相 當於保單價值之等值現金全數分期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 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 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 項所定 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 定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 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 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傅寒鈺
附件一:更生方案(單位:新臺幣/元)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 個月為1 期,共6 年72期,每期於每月15日清償7,211元,各債權人每期分配金額如下列貳、每期分配金額欄所示。 2.有不可歸責於己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1 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1 期。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3.債權總金額:1,769,112元。 4.總清償金額:519,192元。 5.總清償比例:29﹪。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0,855元 248元 2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5,455元 226元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2,919元 501元 4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740元 419元 5 郭孟訓 14,259元 58元 6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74,559元 1,119元 7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5,715元 553元 8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8,067元 196元 9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1,724元 252元 10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0,639元 329元 11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000元 232元 12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55,180元 3,078元 合計 1,769,112元 7,211元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