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吳建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清正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參拾捌萬零玖佰壹拾
肆元(計算式:190萬5914元+247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陸萬陸仟陸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