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000號
SLDV,111,訴,1000,2024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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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00號
原 告 呂慧萍(即唐建民之承受訴訟人)

唐雯(即唐建民之承受訴訟人)

唐嘉紳(即唐建民之承受訴訟人)

唐伶(即唐建民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
理人兼送達
代 收 人 游敏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孫羽力律師
被 告 潘景賓
訴訟代理人 潘郭貴英
被 告 羅岩雄




訴訟代理人 蘇家秋
被 告 王鄭麗香

訴訟代理人 王俊雄
被 告 張陳富美

張大品

沈俊成

張大任
沈吉祥


沈勇志

李雪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沈吉祥未 送達其戶籍址「臺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此部分尚待 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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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