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11年度,286號
SLDV,111,婚,286,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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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86號
112年度婚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複代理人 趙芷芸律師
林怡婷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複代理人 劉德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29
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被上
訴人於原審反請求離婚經本院判決准許離婚部分,上訴人不服,
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上訴人於原
審請求損害賠償100萬元經本院判決駁回部分,上訴人不服,此
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8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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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