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04號
SLDM,113,附民,804,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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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04號
原 告 洪陸坤

被 告 李建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7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被告李建憲被訴傷害案件,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原告 洪陸坤業於本院審理程序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113年 度易字第177號卷第21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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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