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96號
SLDM,113,訴,96,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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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宇鎮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
第1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丙○○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犯意,於民國111 年8月7日,先以不詳方式取得饒品萱所使用之0000-000000 門號(申設人丁○○)、蔡○翔(未成年,姓名年籍詳卷)自 己使用之0000-000000(申設人乙○○)及其母親乙○○使用之0 000-000000等門號所收到,用以確認其等同意以該等門號之 小額付款功能支付Apple服務費用之驗證碼簡訊內容;再於 同日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住處,以家 中網路上網(IP位址114.198.162.52)後,至Apple store 網路商店下單購買如附表一至三所示金額之美商蘋果公司Ap ps產品,並輸入上開門號及對應之驗證碼,而以該等門號之 小額付款功能支付消費款項,以此方式偽造係丁○○、乙○○本 人或其等授權同意將附表所示消費金額計入該等門號帳單之 不實意思表示電磁紀錄,並傳送予遠傳電信公司、台灣大哥 大公司、Apple store網路商店而為行使,致使遠傳電信公 司、台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同意將該等電磁紀錄之消費 金額,均計入本案門號帳單中,並代為支付消費款項予Appl e store網路商店,Apple store網路商店則交付該等訂單之 商品,足生損害於丁○○、乙○○、遠傳電信公司、台灣大哥大 公司,丙○○並因而詐得免付消費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7 ,840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二、案經丁○○、乙○○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暨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追加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所引之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丙○○於本院審理 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6號卷【下稱本 院卷】第99頁至第103頁),且檢察官、被告於言詞辯論終 結前,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再爭執,本院審酌該等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 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 之情形,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 予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 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9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丁○○、乙○○、證人即被害人尚○ 曦、證人張美珍於警詢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842號【下稱偵8842卷】第11頁至 第15頁、第131頁至第133頁、第159頁至第162頁、第163頁 至第165頁),並有告訴人丁○○提出之簡訊紀錄、蘋果公司 出具之訂單編號對應之網路歷程、帳戶訊息、申登人資料、 告訴人乙○○提出之與「陳謙」臉書對話紀錄、簡訊紀錄、台 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羅東興東門市出具之交易清冊、蘋果 公司出具之訂單編號對應之網路歷程、帳戶訊息、申登人資 料、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12年5月18日台媒112發字第001 7號函檢附之IP位置「114.193.162.52」登記資料、112年7 月5日台媒112發字第0025號函及檢附台灣大寬頻之寬頻上網 及有線/數位電視服務申裝書、數位視訊暨寬頻服務申裝書 、手機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通訊數 據上網歷程查詢、手機號碼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遠 傳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 28日遠傳(發)字第11210812648號函檢附之0000000000門 號111年8至10月帳單明細各1份(見偵8842卷第15頁、第71



頁至第75頁、第136頁至第149頁、第97頁至第99頁、第187 頁至第192頁、第167頁至第168頁、第211頁至第225頁、第2 49頁至第307頁)在卷可參,在卷可參,足徵被告上開任意 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案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 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以文書論 ,刑法第22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指以電 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 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查被告以前揭方式,偽造告 訴人丁○○、乙○○同意或其等授權以小額付費功能之電磁紀錄 並行使之,該電磁紀錄自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之準私文 書。核被告所為,均係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㈡被告於111年8月7日11時23分53秒分起至12時47分止之,利用 手機設定支付電信費用之付款機制,就告訴人丁○○、乙○○之 部分,均分別接續於附表一(告訴人丁○○之部分)、附表二及 附表三(告訴人乙○○之部分)所示之時間,分別進行如附表一 、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小額消費之行為,均各係於密切接近 之時、地先後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 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均屬接續犯,而均應論以一詐欺得利罪、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另被告上開行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被害人不同 ,可認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字第1402號 判處有期徒刑1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並於109年9 月22日徒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6頁)可按,其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 第1項之規定固為累犯。然審酌被告上開前案與本案犯罪之 罪質不同,難認被告對於本案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罪有 特別之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裁量不加重其本刑 。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 需,進而侵害告訴人丁○○、乙○○、Apple商店及台灣大哥



公司、遠傳電信公司之權益,所為甚屬不該;兼衡被告於本 院審理中坦承犯行且欲與告訴人丁○○、乙○○調解,惟告訴人 丁○○、乙○○均未到庭、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 、告訴人丁○○、乙○○所受損害,及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 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職業為打零工、未婚、育有1 名未成年子女、由小孩之外婆扶養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 見本院卷第10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查如附表「小額付款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 額共計37,840元(計算式:20,040+3,820+13,980),為被告 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亦基於詐欺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等 犯意,以前揭方式將附表四所示消費金額計入該等門號帳單 之不實意思表示電磁紀錄,並傳送予台灣大哥大公司、Appl e store網路商店而為行使,致使台灣大哥大公司陷於錯誤 ,同意將該等電磁紀錄之消費金額,計入本案門號帳單中, 並代為支付消費款項予Apple store網路商店,Apple store 網路商店則交付該等訂單之商品,足生損害於乙○○、遠傳電 信公司,被告並因而詐得免付消費金額1,050元之財產上不 法利益。因認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條 、第220條第2項行使條第項偽造準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及同法第301條第1項各有明定。
㈢經查,告訴人固於警詢時陳稱附表四亦係遭他人盜用而消費 等語(見偵8842卷第131頁至第133頁)在卷,並提出台灣大 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羅東興東門市出具之交易清冊及所附之紀 錄1份(見偵8842卷第134頁至第137頁)為證,惟觀諸蘋果公 司出具之訂單編號對應之網路歷程(見偵8842卷第138頁), 並未有如附表四之訂單編號「MXKVD7Z4BL」之消費紀錄及訂 單成立時間,則上開訂單是否確有消費,顯非無疑,難僅以



告訴人之單一指述及台灣大哥大端之交易紀錄,遽認被告就 此部分亦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等犯行。綜上,被告 此上開被訴之犯行,尚難認係被告所為,其犯罪尚屬不能證 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上開部分縱成立犯罪 ,亦與前揭本院認定被告成立犯罪之部分具有接續犯之一罪 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2項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丁○○】
編號 消費時間 訂單成立時間 訂單編號 商品名稱/門號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8月7日11時23分53秒 111年8月6日20時23分54秒 MXKVD7NX3F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1,050元 2 111年8月7日11時24分48秒 111年8月6日20時24分31秒 MXKVD7NZ8T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1,050元 3 111年8月7日11時27分47秒 111年8月6日20時27分48秒 MXKVD7QBHX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4 111年8月7日11時28分8秒 111年8月6日20時28分08秒 MXKVD7QDJZ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5 111年8月7日11時28分30秒 111年8月6日20時28分31秒 MXKVD7QFQN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6 111年8月7日11時28分53秒 111年8月6日20時28分54秒 MXKVD7QH29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7 111年8月7日11時29分13秒 111年8月6日20時29分14秒 MXKVD7QJ86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8 111年8月7日11時31分34秒 111年8月6日20時31分34秒 MXKVD7QVBM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9 111年8月7日11時31分52秒 111年8月6日20時31分52秒 MXKVD7QW3J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10 111年8月7日11時32分11秒 111年8月6日20時32分11秒 MXKVD7QX9H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11 111年8月7日11時32分28秒 111年8月6日20時32分28秒 MXKVD7QY7G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12 111年8月7日11時32分50秒 111年8月6日20時32分51秒 MXKVD7QZV6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13 111年8月7日11時33分34秒 111年8月6日20時33分34秒 MXKVD7S285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14 111年8月7日11時33分53秒 111年8月6日20時33分54秒 MXKVD7S3HL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15 111年8月7日11時34分15秒 111年8月6日20時34分16秒 MXKVD7S4ZZ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16 111年8月7日11時34分37秒 111年8月6日20時34分38秒 MXKVD7S6GL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17 111年8月7日11時34分54秒 111年8月6日20時34分55秒 MXKVD7S786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18 111年8月7日11時35分13秒 111年8月6日20時35分14秒 MXKVD7S86L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19 111年8月7日11時35分34秒 111年8月6日20時35分35秒 MXKVD7S9M9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20 111年8月7日11時36分01秒 111年8月6日20時36分2秒 MXKVD7SD2Y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21 111年8月7日11時36分23秒 111年8月6日20時36分23秒 MXKVD7SF8B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22 111年8月7日11時40分40秒 111年8月6日20時36分37秒、40分25秒 MXKVD7SG29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1,220元 23 111年8月7日11時41分8秒 111年8月6日20時41分08秒 MXKVD7SZSG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24 111年8月7日11時23分52秒 111年8月6日20時3分58秒、4分25秒 MXKVD7LGKM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240元 25 111年8月7日11時41分6秒 111年8月6日20時40分40秒 MXKVD7SYGY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1,050元 26 111年8月7日11時48分8秒 111年8月6日20時46分10秒、47分45秒 MXKVD7TJYD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340元 27 111年8月7日11時24分9秒 111年8月6日20時24分9秒 MXKVD7NY0V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1,050元 28 111年8月7日11時25分11秒 111年8月6日20時24分49秒 MXKVD7Q0DD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1,050元 29 111年8月7日11時33分7秒 111年8月6日20時33分7秒 MXKVD7S0WS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570元 30 111年8月7日11時43分21秒 111年8月6日20時41分25秒、42分59秒 MXKVD7T0KH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340元 31 111年8月7日11時44分51秒 111年8月6日20時43分22秒、44分18秒 MXKVD7T70S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340元 32 111年8月7日11時49分9秒 111年8月6日20時44分51秒、45分45秒 MXKVD7TF07 Apple商店消費/ 00000000 340元 合計 20,040元
附表二【乙○○】
編號 消費時間 訂單成立時間 訂單編號 商品名稱/門號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8月7日12時39分49秒 111年8月6日21時27分11秒 MXKVD7Z9J5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330元 2 111年8月7日12時43分10秒 111年8月6日21時43分10秒 MXKVD815K7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3 111年8月7日12時43分32秒 111年8月6日21時43分33秒 MXKVD816Z4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4 111年8月7日12時44分6秒 111年8月6日21時43分46秒 MXKVD817VT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5 111年8月7日12時44分25秒 111年8月6日21時44分7秒 MXKVD818G4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6 111年8月7日12時44分43秒 111年8月6日21時44分26秒 MXKVD81B0S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7 111年8月7日12時44分57秒 111年8月6日21時44分43秒 MXKVD81BZ2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8 111年8月7日12時45分14秒 111年8月6日21時44分58秒 MXKVD81DMM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9 111年8月7日12時45分31秒 111年8月6日21時45分14秒 MXKVD81FLK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10 111年8月7日12時45分45秒 111年8月6日21時45分32秒 MXKVD81GKK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11 111年8月7日12時45分56秒 111年8月6日21時45分46秒 MXKVD81H44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12 111年8月7日12時46分23秒 111年8月6日21時46分06秒 MXKVD81J89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13 111年8月7日12時46分42秒 111年8月6日21時46分24秒 MXKVD81KF6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14 111年8月7日12時47分2秒 111年8月6日21時46分42秒 MXKVD81L9G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合計 13,980元
附表三【乙○○】
編號 消費時間 訂單成立時間 訂單編號 商品名稱/門號 金額(新臺幣) 1 111年8月7日12時20分46秒 111年8月6日20時48分9秒、24秒 MXKVD7TTM0 iTunes Store消費/ 0000000000 340元 2 111年8月7日12時21分秒 111年8月6日21時25分5秒 MXKVD7Z26G iTunes Store消費/ 0000000000 1,050元 3 111年8月7日12時25分24秒 111年8月6日21時25分24秒 MXKVD7Z399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4 111年8月7日12時25分4秒 111年8月6日21時26分13秒 MXKVD7Z63G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5 111年8月7日12時27分10秒 111年8月6日21時26分53秒 MXKVD7Z8DT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330元 合計 3,820元




附表四【乙○○】
編號 消費時間 訂單成立時間 訂單編號 商品名稱/門號 金額(新臺幣) 6 111年8月7日12時28分12秒 無 MXKVD7Z4BL iTunes Store/ 0000000000 1,050元 合計 1,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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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