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34號
聲 請 人 黃江德
選任辯護人 陳鴻興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317號),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江德有事實足認有勾 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予以羈押,惟本案業經檢 察官提起公訴,共犯簡敬忠雖自白全部犯罪事實,但其證述 內容與事實不符,並經被告於偵查庭及移審訊問庭嚴詞否認 在案,被告並無供詞反覆之情形,縱認共同被告王淑娟所述 與被告供述不符,亦不足認被告有勾串之必要及可能,又縱 若本案有前開羈押原因,亦無羈押必要,請准被告具保停止 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另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 512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指揮自113年6月18日起入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典 字第2989號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可稽,本院已因此撤銷羈押,是聲請人之聲請,無從准許, 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