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續字,113年度,1號
SLDM,113,審附民續,1,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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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續字第1號
原 告 鄭佳恩

輔 助 人 鄭吳麗端住○○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關榮豪
被 告 謝瑞媛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請求撤銷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10月2
日112 年度審原附民移調字第9 號調解結果,或宣告調解無效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適用於撤銷調解及 請求繼續審判之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 年法律座 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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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