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447號
SLDM,113,審附民,447,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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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陳鴻業
被 告 周黃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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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