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6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仁祥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父 徐廷榕
選任辯護人 蔡宗釗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526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士簡字第188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
判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774號),本
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徐仁祥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補充如下: ㈠證據部分:被告徐仁祥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明知本案國民身分證 並未遺失,竟以國民身分證遺失之不實事由,向戶政機關申 請辦理補領,使戶政機關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戶 政資料中,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所為可議,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斟酌被告為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未婚,無子女,罹患思覺失調 症之身心狀態,目前居住康復之家等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 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明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富棋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6號
被 告 徐仁祥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蔡宗釗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仁祥(原名徐丞弘)於民國111年2月9日19時許,在桃園 市○○區○○路000號「長安當舖」外,與林明錡約定出售其名 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雙方 簽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並交付其國民身分證、健保卡 及本案車輛行照予林明錡,用以辦理本案車輛過戶手續。徐 仁祥明知其國民身分證並未遺失,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犯意,111年2月14日,前往臺北○○○○○○○○○(下稱內湖戶 政事務所),謊稱其於111年2月10日在臺北市遺失身分證而 申請辦理補領,使不知情之承辦公務員,分别在電腦系統中 「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遺(滅)失時間」、「遺(減) 失地點」等欄位填載「民國111年2月10日」、「台北市」之 列印上開申請書後交由徐仁祥在申請人欄及申證簽章欄簽名 確認後,而核發徐仁祥之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户政機關對 於户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 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仁祥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林明錡證述相符,復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書影本、證人 林明錡所提出徐丞弘國民身分證、健保卡、本案車輛行照影 本、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影本附卷可佐,均與被告自白相 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莊 富 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 雨 仙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