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3年度,607號
SLDM,113,審簡,607,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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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6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韻筑



選任輔佐人 謝木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5422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韻筑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更正⑴附表編號2 、3 之「MKUB」為「MKUP」、⑵附表編號4 之「激細椅」為「  激細棕」、⑶附表編號7 之「MKUP抗暈勾人眼線自然咖」為 「MKUP抗暈勾人眼線膠筆自然咖」、⑷附表編號10之「 7JC 蜜桃」為「水蜜桃」、⑸附表編號14之「煙煩」為「煙燻」  、⑹附表編號17之「煙燻木枚」為「煙燻木玫」、⑺附表編號 26之「捕春日」為「你好春日」;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韻 筑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王韻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 審酌被告不思正途,竟因貪圖己利即恣意行竊,所為欠缺尊 重他人之觀念且危害社會治安,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 且已與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暨被告患有 嚴重型憂鬱症(有石牌鄭身心醫學診所佛教慈濟醫療財團 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可佐)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被 告本案竊得之物品,雖僅有部分發還予告訴人,然就未發還 之物品,被告嗣已與告訴人和解並為賠償,是若仍就此部分 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有過苛之虞,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均不為沒收之諭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依刑事裁判精簡 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



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422號
  被   告 王韻筑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街0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弄0號5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韻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000 年0月00日下午3時37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2分許止期間,在 新北市○○區○○路000號POYA寶雅汐止中興店(下稱寶雅中興 店),徒手竊取商店貨架上如附表所示商品(價值共計新臺 幣〈下同〉2萬1,242元),放入隨身攜帶之黑色手提袋內,得 手後,僅結帳其他2樣商品,旋即離開現場。嗣於同日晚間1 0時許,經寶雅中興店店長吳俊霖清點商品時,發現商品遭 竊,並調閱店內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二、案經寶雅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韻筑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證明監視錄影畫面中攝得之人為被告本人之事實。 2 證人吳俊霖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簡信慧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案發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共17張、商品明細表1份、商品照片26張、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證明上開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因本 案而獲取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尚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 之部分,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宣告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周芝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秀玉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單價 (新臺幣) 數量 總價 (新臺幣) 是否歸還 1 MKUP狠大眼睫毛膏2.8G 380元 3 1,140元 否 2 MKUB狠大眼睫毛膏-可可咖啡 380元 1 380元 否 3 MKUB不唬爛持久睫毛打底膏 420元 3 1,260元 是 4 MKUP超抗暈隕石眼線液筆02激細椅 420元 2 840元 是 5 MKUP超抗暈隕石眼線液筆01激細黑 420元 3 1,260元 是 6 MKUP抗暈勾人眼線膠筆-深邃黑 350元 3 1,050元 是 7 MKUP抗暈勾人眼線自然咖 350元 3 1,050元 是 8 MKUP狠持久控油定妝噴霧100ml 480元 2 960元 否 9 MKUP狠持久定妝噴霧100ml 380元 2 760元 否 10 MKUP超啾C持久光潤唇釉3G-01 7JC蜜桃 420元 1 420元 是 11 MKUP超啾C持久光潤唇釉3G-02烏龍茶 420元 3 1,260元 是 12 MKUP超啾C持久光潤唇釉3G-03蜜蘋果 420元 1 420元 是 13 MKUP超啾C持久光潤唇釉3G-04紅石榴 420元 1 420元 是 14 媚比琳煙煩柔霧奶霜唇膏699煙燻茶那堤 410元 2 820元 是 15 媚比琳煙燻柔霧奶霜唇膏799煙燻焦糖 410元 2 820元 是 16 媚比琳煙燻柔霧奶霜唇膏899煙燻紅玉 410元 3 1,230元 否(尚有1支未還) 17 媚比琳煙燻柔霧奶霜唇膏1199煙燻木枚 410元 2 820元 是 18 媚比琳煙燻柔霧奶霜唇膏1299煙燻伯爵茶 410元 1 410元 否 19 媚比琳煙燻柔霧奶霜唇膏1.7G-288烏木 410元 1 410元 是 20 媚比琳煙燃柔霧奶霜唇膏1.7G-488冷杉 410元 2 820元 是 21 媚比琳煙燻柔霧奶霜唇膏1.7G-888木琥 410元 2 820元 是 22 媚比琳煙燻柔霧奶霜唇膏1.7G-1288肉桂 410元 2 820元 是 23 戀愛魔鏡控制狂眼線液EX-BK999 280元 1 280元 否 24 惹我清爽吸油蜜粉 3.5G 160元 3 480元 否(尚有1個未還) 25 Za頰光溢彩單色腮紅5G-氣泡蜜桃 320元 1 320元 否 26 Za頰光溢彩單色腮紅56捕春日 320元 1 320元 是 27 Za快樂野餐眼影盤4.8G-海鹽聖代 340元 1 340元 否 28 Za快樂野餐眼影盤4.8G蜜栗抹茶 340元 2 680元 否(尚有1盒未還) 29 泡澡時光風呂入浴劑30G北海道牛奶 79元 4 316元 否 30 泡澡時光風呂入浴劑30G三重檜 79元 4 316元 否 合計 21,2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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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