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301號
SLDM,112,附民,301,2024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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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訴訟代理人 王繹捷律師
鍾維翰律師
被 告 余信昭

簡陳全


盧一帆


林志清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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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