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烱燁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即新北○○○○○○○○)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街00號0樓之0之0
選任辯護人 張繼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
第11668、11671號、12037、14649號、105年度偵字第1044、104
5、1046、1047、1640、2440、2442、2443、2444、4215、6362
、14889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詳附件一),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炯燁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5年2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隨身碟1個(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258、本判決附表三編號93所示之物)沒收。
事 實
一、緣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自稱「郭哲亨」、「方信哲」等成年 男子於民國103年6月1日透過張金素認識林聖凱,其2人向林 聖凱自稱為址設美國密西根州安娜堡OURPPC公司之高級顧問 (無證據證明其2人確為OURPPC公司之負責人或員工),公司 執行總裁為PETER ANDERSON(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欲來臺 發展業務,而OURPPC公司對外擁有美商科高國際有限公司(G OOGLE INTERNATIONAL LLC,簡稱Google,網址http://www. google.com)、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Yahoo,網址ht tp://www.yahoo.com)、美商微軟公司入口網站Bing(網址h ttp://www.bing.com)、美商亞馬遜公司(Amazon.com Inc. ,網址http://www.amazon.com)及百度(網址http://www.b aidu.com)等全球高知名入口網站廣告點擊代理權,得以向 需購買關鍵字之廠商收取廣告費,所以投資OURPPC公司廣告 關鍵字具有高額獲利保證,且投資2年閉鎖期期滿後,保證 還本。OURPPC公司關鍵字投資方式為:參加OURPPC公司會員 可以針對該公司所推出之關鍵字點選進行投資,投資等級區 分成美金1千元、美金5千元、美金1萬元、美金3萬元、美金 5萬元及美金10萬元等不同等級,投資者必須透過上線會員 將投資款以現金方式轉交給「郭哲亨」、「方信哲」、真實
姓名國籍均不詳,自稱「嚴昇平」、「葉顧問」、「王瑜」 、「王琇鳳」、「林國榮」等外籍顧問,用以向OURPPC公司 購買報單幣(該集團稱為「MP」,每次註冊帳戶,至少需交 付50%現金購買報單幣,詳後述)開戶,之後OURPPC公司會 在公司網站上(http://www.ourppc.com),依據投資者提供 之帳號及密碼,註冊1組投資帳號給投資者,並將投資者投 資之金額轉入上開投資帳號之廣告幣(該集團稱為「BP」即 本金)欄內,廣告幣閉鎖期為24個月,期滿後始得領回。投 資者註冊帳戶後,依照靜態投資及動態投資方式而有不同的 獎金領取方式,投資者得擇一為之,靜態獎金制度為投資者 不點選任何OURPPC公司所提供之關鍵字廣告,依投資金額等 級,每天獲得回饋之廣告費為投資金額之0.1%、0.2%及0.4% (投資金額美金1千元至3萬元者回饋0.1%,美金5萬元者回饋 0.2%,美金10萬元者回饋0.4%,換算年獲利為36.5%至146% ),獲利部分則自動轉入投資者帳戶內現金幣(該集團稱為 「CP」)欄位,以此方式變相發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另投資者可針對OURPPC公司網站提供之關鍵字點選投資,OU RPPC公司提供之每組關鍵字投資期間為每期8天至50餘天不 等,每組關鍵字之報酬率均為保證獲利約5.47%至33%(換算 年利率約為113%至300%),投資等級低者,提供點選之關鍵 字報酬率較低,投資等級高者,提供點選之關鍵字報酬率較 高(可快速回本),獲利部分則轉入帳戶內之現金幣欄位(現 金幣可向OURPPC公司申請提領現金或變賣給其他會員換取現 金)欄位內,以此方式變相發給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二、OURPPC公司為鼓勵會員吸收下線投資,吸引更多投資人加入 組織,復以雙軌制之多層次傳銷制度推廣上開投資方案,並 設有動態獎金制度,所謂動態獎金制度包含團隊獎金、代理 差額獎金、廣告費對等獎金制度以鼓勵各線領導人發展組織 ,團隊(即左右線對碰)獎金為投資者每週依其所發展之組織 所招攬之人數,可自行安排在左線及右線,每週結算一次左 線及右線增加之投資金額,對碰產生團隊獎金(以金額較低 者計算,投資金額美金1千元及5千元者,對碰獲利為8%;投 資金額美金1萬元者,對碰獲利為9%、投資金額美金3萬元以 上,對碰獲利為10%);另代理差額獎金為每推薦1人(下線 )加入集團參與投資,OURPPC公司會提撥被推薦者投資金額 之10%做為獎金,由直接推薦者(上線)及其直接上線(跨層 次之上線)共同分配,分配方式為推薦者依其投資等級可分 得上開提撥獎金3%至10%(推薦者本身投資金額如為美金1千 元者,可分得提撥獎金為0,投資金額美金5千元者,可分得 上開提撥獎金中的30%、投資金額美金1萬元者,可分得上開
提撥獎金中的50%,投資金額美金3萬元者,可全數分得上開 提撥獎金),直接推薦人(上線)投資等級如不足以全數分 得上開提撥獎金時,則再由其直接上線推薦人(層次之上線 )依其投資等級分得剩下金額,直至OURPPC公司提撥之10% 獎金全數分完為止;另廣告費對等獎金為推薦者就被推薦者 帳戶點選關鍵字廣告之獲利,推薦者依其投資等級,亦可分 得2%至10%獎金,共可分得5代至10代(投資金額美金1千元者 ,可分得金額為0,投資金額美金5千元者,可分得5代2%、 投資金額美金1萬元者,可分得5代5%,投資金額美金3萬元 以上者,可分得5代10%,投資金額美金5萬元以上者,可分 得5代5%,5代10%,合計10代),上開獎金依投資者投資金 額,每週最高金額為美金3千元至2萬元(投資金額美金1千元 者,為美金3千元,投資金額美金5千元者,為美金1萬元, 投資金額美金1萬元者,為美金1萬5千元,投資金額美金3萬 元以上者,為美金2萬元),上開獎金中,其中80%直接匯入 投資者帳戶內現金幣欄位,另20%則提撥給OURPPC公司作為 廣告聯盟費用。另投資人帳戶內之現金幣可向OURPPC公司申 請提領現金,投資人申請後,由OURPPC公司直接匯到申請人 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另為加速投資者快速回本,並吸引投 資者發展組織擔任領導人,OURPPC公司設計投資者於招攬下 線時,將下線繳交之投資款於上繳給外籍顧問購買報單幣時 ,可僅將其中一半投資金額上繳購買報單幣,另一半金額, 可由招攬人帳戶內現金幣轉入註冊幣欄位,之後再由註冊幣 轉至被招攬人帳戶內做為廣告幣(即投資本金),而完成註 冊開戶,如招攬人本身帳戶內現金幣餘額不足,亦可自行或 透過上線向其他投資者購買現金幣,再轉給被招攬人(被招 攬人向OURPPC公司購買報單幣的匯率為1美金對新臺幣34元 之匯率計價,上線或招攬人向其他人購買現金幣之匯率為1 美金對新臺幣30元之匯率計價,中間有4元價差獲利),投 資者可透過招攬下線發展組織方式,快速將帳戶內現金幣轉 賣給新註冊之下線會員套現牟利;另OURPPC公司為鼓勵各線 領導人發展組織,對於各線領導人購買報單幣時,亦提供10 %優惠給各線領導人,如此各線領導人由OURPPC公司獲得免 費之報單幣,可將之轉給下線會員套現牟利,以此方式實際 發給紅利,並藉此賺取出售現金幣(以美金對新臺幣1比34計 價)及收購現金幣(以美金對新臺幣1比30計價)間匯率計算 之價差,渠等收購取得之現金幣則用為吸收新成員開立OURP PC公司會員帳戶使用,或用於自行操作OURPPC公司投資方案 賺取利潤,而以「資本運作」之違法多層次傳銷模式吸收資 金。
三、林聖凱聽聞上開介紹後,認有利可圖,遂招攬羅振全(檢察 官另行偵辦)擔任其直接右線發展右線組織,之後再招攬鄒 志偉擔任左線發展左線組織,另林聖凱為擴大組織發展,繼 而再找蘇宗娟(業經追加起訴,現由本院通緝中,待緝獲後 另行審結)及許淵(檢察官另行偵辦)加入組織,蘇宗娟、 許淵再介紹高憲鈺予林聖凱,林聖凱隨即安排「郭哲亨」向 高憲鈺講解上開OURPPC公司投資方案,高憲鈺因對網路關鍵 字廣告不熟悉,因而邀同吳烱燁、吳佳駿(現由本院通緝中 ,待緝獲後另行審結)一同前往聆聽,渠等聽完「郭哲亨」 等外籍顧問介紹上開OURPPC公司投資方案,再夥同陳志偉研 究後,渠等認為獲利可期,決定加入發展OURPPC公司關鍵字 投資事業,由高憲鈺擔任羅振全直接左線的位置,許淵、蘇 宗娟、吳烱燁、吳佳駿、陳志偉均為高憲鈺之下線成員,負 責協助高憲鈺招攬下線並發展組織。張金素另將「郭哲亨」 、「方信哲」介紹予許建暉(原名許思為、英文名字Tom)認 識,許建暉自「郭哲亨」、「方信哲」得悉上開OURPPC公司 投資方案後,認有利可圖,亦決定加入發展上開OURPPC公司 關鍵字投資事業。
四、林聖凱、高憲鈺、許建暉、鄒志偉、陳志偉、陳素卿、林士 傑、陳玉鈴、陳意婷、蔡永鴻、黃振宏(上開人等業經本院 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有罪在案,目前上訴臺灣高等 法院)、吳佳駿(以上12人均以林聖凱等人稱之)、吳炯燁均 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 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 或吸收資金,亦知悉多層次傳銷之參加人,所取得佣金、獎 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應基於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 市價,而不應主要源於介紹他人加入,竟與「PETER ANDERS ON」、「郭哲亨」、「方信哲」、「黃杰(英文名字JACK) 」、「嚴昇平」、「葉顧問」、「王瑜」、「王琇鳳」、「 林國榮」等外籍人士,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非法吸收資金經營 銀行業務及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意聯絡,透過渠等長 期經營之社群傳銷體系方式發展組織而為下列犯行: ㈠林聖凱等人、吳烱燁分別於103年6月至同年0月間加入發展上 開OURPPC公司關鍵字投資事業,先由OURPPC公司外籍顧問負 責協助其等為日後說明會講師之訓練,其等復各自組織團隊 ,擔任說明會講師,以前述之違法多層次傳銷方式發展組織 (其等彼此間上、下線關係詳如附件四所載),並每週不定 期於臺北市○○區○○路00號長榮酒店、臺北市○○區○○路000號 康華飯店、臺北市○○區0段000號3樓之5全球智庫財經資訊有 限公司、臺北市○○區○○○路000號美國冰淇淋文化館翠湖店、
臺北市○○區○○○路0段0號2樓統一阪急百貨臺北店美式餐廳、 臺北市○○區○○路0段0號京站廣場內餐廳、臺北市○○區○○○路0 0號2樓、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尊爵大飯店、桃園市○○區 ○○路0段000號尊爵天際大飯店、臺中市○○路0段000號之10三 皇三家餐廳、嘉義縣○○市○○路000號2樓、高雄市○○○路00號3 樓、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星巴克、臺北市○○區○○路0號 典華大飯店、高雄市○○區○○○路000號大統百貨、高雄市○○區 ○○○路00號高雄商旅、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長榮酒店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統一夢時代百貨公司餐廳、高雄 市○○區○○路000號高雄寒軒美饌會館等處舉辦小型說明會, 由其等各自成立之LINE或WECHAT群組(譬如林聖凱之群組名 稱為TONY團隊、高憲鈺之群組名稱為高老師團隊),將各顧 問出現時間通知會員,由會員帶領投資人至上址,再由上開 外籍顧問及林聖凱等人、吳炯燁以講師身分介紹說明上開OU RPPC公司投資方案並收取款項。
㈡除舉辦上開說明會外,高憲鈺為吸引年輕人參與投資,甚至 舉辦業績比賽,只要業績達美金20萬元,即可獲得百萬跑車 1輛,而吳炯燁、吳佳駿因達到上開業績標準,各獲得百萬 轎車1輛(實際給付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其餘購車不足款 項分由吳炯燁、吳佳駿自行補足),吳炯燁復於103年9月3日 前往韓國參加「成功關鍵密碼研習營」,由林聖凱、高憲鈺 、許建暉、吳烱燁、吳佳駿、陳素卿、林士傑、黃振宏、陳 玉鈴等人以百萬名人身分上台接受頒獎致詞;又於103年12 月10日在臺北市○○區○○路0號典華飯店舉辦領航未來的廣告 新趨勢產品發表會;於103年12月號第940期今週刊、104年1 月號第248期數位時代雜誌刊登平面廣告,透過平面雜誌及 媒體大肆宣傳OURPPC公司投資方案;再於104年1月15日,在 日本京都格蘭王子酒店舉行OURPPC之星表揚大會暨和服之夜 ;另於104年2月2日舉辦香港總部開幕大會,並將上開活動 照片製作成簡報,配合舉辦每月促銷活動,加入組織及業績 達標者,即贈送IPHONE手機、黃金及旅遊名額等活動,藉由 上開模式吸引投資人投資,而以上開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 相當之報酬及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模式,自103年6月起至 104年9月為止,共同吸收如附件二、三所示之款項(投資人 、投資時間、金額詳如附件二、三所載),吸收資金額合計 至少達新臺幣5億1,813萬8,383元。而各團隊之運作模式大 致如下:
⑴林聖凱、鄒志偉團隊部分:
林聖凱與鄒志偉自103年7月起,透過WECHAT組成團隊群組, 鄒志偉並以「亞太區總」身分自居,以WECHAT組成「CIS領
導人區」,在大桃園地區發展組織,由林聖凱、鄒志偉負責 介紹上開OURPPC公司投資方案獎金制度,鄒志偉並安排「黃 杰」至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尊爵天際大飯店召開說明會 。期間林聖凱為處理報單事宜,僱用不知情之李炯晨、曾佳 瑩在桃園市○○區○○路00號,處理投資人開戶及收款事宜,林 聖凱、鄒志偉將投資者開戶投資資料交給李炯晨、曾佳瑩開 立OURPPC公司會員帳號(即俗稱之「KEY單」)後,林聖凱、 鄒志偉、曾佳瑩再把上開投資款項交給外籍顧問,即以上開 收受投資款之名義及多層次傳銷經營型態,共同吸收款項, 同時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及從事變質多層次傳 銷。
⑵許建暉團隊部分:
許建暉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1設置辦公處所, 作為舉辦OURPPC公司投資方案說明會、統一收受及保管投資 人或集團上線成員交付投資款項之處所,再將上開投資款項 交給外籍顧問,即以上開收受投資款之名義及多層次傳銷經 營型態,共同吸收款項,同時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報酬及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
⑶高憲鈺圑隊部分:
高憲鈺在吳烱燁、吳佳駿及陳志偉等人協助下,陸續招攬陳 素卿(英文名字KELLY),陳素卿再招攬林士傑,林士傑再招 攬黃振宏,黃振宏再招攬蔡永鴻,蔡永鴻再招攬陳玉鈴,陳 玉鈴再招攬陳意婷加入組織,陳素卿、林士傑、黃振宏、蔡 永鴻、陳玉鈴及陳意婷等人,即以上開收受投資款之名義及 多層次傳銷經營型態,共同吸收款項,同時約定或給付與本 金顯不相當之報酬及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另高憲鈺所發展 之組織,上開投資款項原均係交由林聖凱轉交給外籍顧問, 嗣因高憲鈺下線組織發展快速,高憲鈺遂與上開外籍顧問協 調後改由高憲鈺直接與上開外籍顧問聯絡,並利用其與吳佳 駿、吳烱燁、蘇宗娟等人名義成立,址設新北市○○區○○路00 0號11樓之開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開肽公司、董事 長高皓旻即高憲鈺之子,所涉違反銀行法罪嫌,業經臺灣士 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做為據點,高憲鈺 、吳烱燁、吳佳駿、陳志偉、陳素卿、林士傑、黃振宏、蔡 永鴻、陳玉鈴及陳意婷等人所屬之「高老師」團隊獨立作業 後,渠等所收取之投資款項,均直接送至開肽公司,由外籍 顧問於開肽公司駐點收款,或由不知情之開肽公司員工譚凱 隆於上址收款,或直接將上開投資款項交給外籍顧問。OURP PC公司製作之相關文宣及促銷獎品亦直接送至上開開肽公司 供下線會員領取,另中南部地區,則直接將款項送至高憲鈺
位於臺中住處,再由高憲鈺通知上開外籍顧問至上址收取上 開投資款項,或由高憲鈺直接將上開投資款項交給外籍顧問 。在此期間,郭哲亨要求高憲鈺開發大陸地區市場,高憲鈺 即指示吳炯燁、吳佳駿、陳志偉、林士傑等人分別於103年1 1月、000年0月間前往大陸地區成立據點推廣OURPPC公司之 投資方案,吳炯燁負責福建地區,吳佳駿在南寧發展,陳志 偉則在重慶發展,而以上開方式招攬大陸地區人士投資OURP PC公司前揭投資方案(卷內無大陸地區之投資人資料,此部 分不贅述)或招攬臺灣地區投資者另外投資大陸地區帳號。五、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9月14日指揮法務部 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相關處所,扣得如附表三、四所示 之物,始查悉上情。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 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 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 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證據,其屬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 、被告吳炯燁與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 本院金重訴緝卷一第545、550頁),且渠等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再爭執,本院審酌該等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 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至其餘本 案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 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等情事,且經 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於上開證 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 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上情,對於事實欄所載OURPPC公司之投資及招募方 式,且其因達到業績美金20萬元獲得保時捷1輛(高憲鈺支付 現金150萬元,購車剩餘款項由被告支付),於103年9月3日 前往韓國參加成功關鍵密碼研習營表揚大會,亦有參加104 年1月15日日本京都格蘭王子酒店表揚大會、104年2月2日香 港總部開幕大會,以及曾招攬李文斌、黃士宸、李麗娟、吳 姵嬙、李俊緯、郭嘉琪等人等節予以肯認,但矢口否認有違
反銀行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犯行,辯稱:我只是在高憲 鈺向我推銷OURPPC公司所推出之入口網站點擊投資方案後, 相信高憲鈺所推薦OURPPC公司之投資計畫可行,以投資者的 身分參加,李麗娟是我媽媽,是我妹妹用媽媽的名義投資, 吳姵嬙是我姊姊,李俊緯、李文斌都是我的朋友,郭嘉琪當 時時女朋友,現在是我配偶,我收受款項後都是交給高憲鈺 ,我雖登記為開肽公司之股東,但開肽公司實際出資者為高 憲鈺,我只是受高憲鈺邀請出名擔任股東,未曾到開肽公司 位於桃園之營業處,亦未參與該公司之任何業務行為,開肽 公司也未有經營吸收資金等業務,亦未曾與任何被害人締結 投資或傳銷契約,不能僅以我具有該公司之股東身分即推論 有實際經營吸金之銀行行為;公訴人所提出之資料,至多僅 能證明有參與高憲鈺所經營類似傳銷組織之業務,但並無證 據證明我有參與或經營OURPPC公司之設計投資內容、資金之 收受及紅利發放等企業經營行為,是以,縱我有自己投資, 或見證投資收受紅利或轉知OURPPC公司投資計畫等內容,但 我沒有以OURPPC公司負責人或雇員之身分加入OURPPC公司, 就該公司組織制度之設計及運作,更未曾有主導或掌控決策 與經營之權力或行為,我只是交付資金之投資人,非銀行法 第29條、第125條規定所處罰之非法人行為人,主觀上,我 只是相信OURPPC公司所提出之投資契約可行,而參與該計畫 ,是單純的投資者,並無非法吸金或違反多層次傳銷之犯罪 故意等詞置辯。
三、經查:
㈠對於事實欄一至四所載之客觀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林聖凱、 高憲鈺、許建暉、鄒志偉、林士傑、陳素卿、陳意婷、陳玉 鈴、蔡永鴻、黃振宏、陳志偉於本院106年度金訴字第1號案 件(下稱:前案)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以下稱本院均 指前案卷〉二第11、12頁、本院卷五第160至161頁、本院卷 八第45、154、231、472頁、本院卷十第73、136、279、382 、405頁、本院卷十一第212、238、266、286、354、434頁 、本院卷十二第14頁、本院卷十三第40至41、310至319頁) ,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證據及附件二各編號「證據及卷存 頁碼」欄所示證據、附件四之組織上下線圖在卷可佐,上開 客觀事實,亦為被告、辯護人所不爭執,自堪認定。 ㈡被告係應高憲鈺之邀而參與OURPPC公司之投資方案,而其初 期係在臺灣地區擔任擔任講師,事後則依高憲鈺之指示前往 大陸地區在福建地區持續推廣上開投資方案等情,有下列證 據可佐:
⑴證人李文斌(附件二編號221)於警詢時證稱:我有參加OURPPC
公司之投資商品,是被告吳炯猷(被告原名)本人親自打電話 向我介紹,…我在去(103)年7-8月間有在臺南市長榮桂冠飯 店參加過他們舉辦的說明會,當時是被告打電話通知我過去 參加的,說明會上還有其他人在說明投資產品的內容,但我 不知道真實姓名,平時我除聯繫被告之外,還有被告的女友 郭嘉琪,有時他們會相約高雄市左營區裕誠路的1間咖啡店 喝咖啡,順便討論投資商品的問題,…103年7到8月間我第一 次開始投資,第一次投資我就在高雄市新興區中正路郵政總 局拿現金(新臺幣)17萬元給被告去投資,後來除了幾次親 自將投資的錢面交給被告,幾次面交給郭嘉琪之外,其餘我 都用匯款的方式將投資的錢匯入上線的銀行帳戶,…一開始 我是參加美金5千元的標準代理,後來我就一直升級,最後 就升到美金5萬元的至尊代理專案,…我有陸陸續續收到靜態 獎金,因為每期的獎金是看當下投資的本金去換算,我不知 道我收了多少靜態獎金(每日0.1或0.2之廣告費),但獎金 大約是當下投資本金的10%。我有介紹3-4名下線加入,下線 有牟志偉、黃士宸、徐明珠、劉晏源,動態獎金(招攬下線) 沒有固定算法,因為如果我的下線有再招攬他們自己的下線 ,可以再分紅給我,所以我大約賺了20多萬元,(本院編號1 7卷第146至148頁);於偵查時證稱:一開始被告跟我介紹, 我先投入17萬台幣買一個5千美元帳戶,當時是被告透過電 話向我介紹,我信任被告,就把錢給被告,戶名是silenceh eaven,當時我工作很忙,我放了一段時間沒去關心,但我 有跟黃士宸說我最近投資了一個東西,我請黃士宸去找被告 了解,因為我也沒有很懂,被告當時都在高雄,那時我不清 楚排線什麼的,是黃士宸去找被告後,有一天被告打電話跟 我說黃士宸有加入,而且金額不少,說我有獎金,我當下也 難以置信,從這時開始,我才願意花時間去了解OURPPC,之 後我就一直加碼下去,買了8、9個帳戶,…初期是匯給被告 ,在我剛加入時郭嘉琪還未加入,郭嘉琪是被告的女朋友, 後來被告不常在臺灣,如果我需要充值或加碼,就去找郭嘉 琪,現金也交給郭嘉琪等詞(本院編號54卷第12、13頁)。 ⑵證人黃士宸(附件二編號222)於偵查時證稱:我原名黃家慶, 我有參加分享會,高雄、臺中、臺北都有,在分享會有看到 高憲鈺,高憲鈺有講解OURPPC公司制度,也有分享如何去把 組織做起來,還有他們這些檯面上加入的人賺了多少錢,我 一開始錢都匯給被告,被告去大陸之後,我就把錢交給郭嘉 琪,我在104年3月9日交付189萬2千元現金給高皓旻,因為 我要買報單幣,而金額很高,如果匯款,他們不願意收,所 以要用現金點交,像這筆金額較大,我有3筆拿現金去臺中
市西屯區鄉林皇居給高皓旻,是郭嘉琪跟我說金額較高,且 我人在臺中,就把錢直接交給高皓旻點收,是郭嘉琪給我高 皓旻的電話讓我連絡,我之前在臺中的一次聚會中有見過高 皓旻、洪友眉,所以知道這個人等詞(本院編號54卷第13、1 4頁)。
⑶證人劉宥希(附件二編號224)於偵查時證稱:我一開始投資一 個1萬美金,帳戶power0316,交34萬臺幣,之後加碼買1個1 千美金帳戶,給3萬4千元臺幣,我都把錢匯給被告等語(本 院編號54卷第15頁)。
⑷證人于德成(附件二編號171)於偵查時證稱:編號3是吳炯燁 ,據稱是OURPPC公司廈門的籌備人等詞(本院編號46卷第21 頁)。
⑸證人即共同被告高憲鈺於臺北市調處證稱:我是在000年0月 間經由林聖凱介紹加入OURPPC公司,剛開始研究關鍵字投資 覺的獲利不錯,同年7月14日才開始從事關鍵字推廣行銷業 務,…OURPPC公司擁有Google、Yahoo、Bin、Amazon及百度 等網站的廣告點擊代理權,可從關鍵字相關廠商所需支付的 廣告費中獲取鉅額利潤,公司為了讓投資人有機會分享這個 利潤,分別有推出美金(下同)1千元的「啟動配套」、5千 元的「標準代理」、1萬元的「高級代理」、3萬元的「企業 代理」(上開配套均是每日廣告費0.1%)及5萬元的「至尊代 表」(每日廣告費0.2%)等投資配套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參與投 資,每個投資配套需2年後方可申請退還本金,而投資人支 付投資款後,就可以在公司網站開立帳戶,投資人自行登入 即可挑選欲投資之關鍵字,每個關鍵字均列有投資單位的金 額、回酬期限及估計回酬等資料,回酬期限的閉鎖期35至50 天不等,保證回酬利率亦自1%至23%不等,投資人可依本金 數額自行選擇投資組合,各關鍵字回酬期滿,本金會回到廣 告幣(BP),回酬金額則回到現金幣(CP),現金幣可於當月申 請發放,若投資人未點選關鍵字投資,亦可依參加之投資配 套獲取每日0.1%或0.2%的廣告費,上開投資獲利OURPPC公司 稱之為「靜態獎金制度」,另該公司尚有「動態獎金制度」 ,即投資人可招攬下線,依據參加的投資配套賺取不等比率 的團隊獎金及抽成比例,…我有推薦5名朋友加入OURPPC公司 ,分別為劉子瑩、李易、宋孟哲、被告及吳佳駿,當時還在 組織發展初期,公司的那些外籍顧問都還在臺灣,總計有7 人,當時我要招攬劉子瑩等人加入時,這些顧問都會陪同我 並約在咖啡廳幫我向他們解說投資内容,因為我都是做傳銷 業務,並不需要辦公室,不過我兒子高皓旻在新北市中和區 或永和區的中和路358號11樓成立開態(筆誤,應係「肽」)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我回到臺灣時常會待在那裡,OURPPC公 司的顧問或投資人或其他朋友常到那裡找我,我有時候也會 在那裡向投資人說明「關鍵字」投資,也會有投資人在那裡 把錢交給顧問,或是先交給我,再由我轉交給顧問等詞(本 院編號4卷第91、92、94、99頁);於偵查時亦為上開相同內 容之證述(本院編號4卷第109至125頁),並補充:關鍵字行 銷的運作方式我幾乎沒有經驗,所以我請郭哲亨和顧問陪同 我們介紹,由他們先講,我跟被告、吳佳駿在旁邊學習(本 院編號33卷第59頁),被告、吳佳駿是我直接推薦到大陸去 發展等詞(本院編號54卷第170頁)。
⑹證人即共同被告陳志偉於偵查時證稱:被告說認識一個很會 做組織的老師,說他們在評估一個還不錯的投資案,說是做 關鍵字,我就去聽,我沒有馬上加入,時間是103年6、7月 間,在高雄一家咖啡廳,被告和一位馬來西亞的方信哲來跟 我講,高憲鈺也在,之後,大概過了一個禮拜,被告來問我 ,被告拿他的獲利表給我看,我就加入,我給被告現金34萬 元買了一個1+4的帳戶,…被告、高憲鈺有邀請我到大陸做講 師,第1次去是103年11月,第2次是104年1月,我自己到2月 過年後就沒有再做講師了,…我介紹下線買報單幣會交給被 告或高憲鈺,如果被告、高憲鈺在南部,他們會直接跟我收 錢,不在的話我就要送到中和,叫開肽,詳細地址我不清楚 ,在永安捷運站附近,是被告、高憲鈺叫我拿過去,開肽公 司有嚴顧問跟郭哲亨,他們在那邊收錢…靜態獎金是1千到1 萬美金只能領1個月10%的獲利,5萬美金可以到20%,動態獎 金就是推薦獎金,最高到10%,沒有限制可以領幾代…剛開始 投資OURPPC時,高憲鈺團隊固定星期一、二在臺北,星期三 、四在臺中,星期五、六在高雄,固定在飯店或咖啡廳做分 享,外籍顧問會到場講解,我跟吳佳駿、被告會跟在旁邊聽 ,隔了2、3個禮拜後,換我、吳佳駿、被告主講,講完後再 由外籍顧問總結等詞(本院編號33卷第174至180、183、199 、200頁)。
⑺被告在臺北市調處陳述之內容(詳後述)亦經共同被告吳佳駿 於臺北市調處確認其陳述之內容大致無誤(本院編號34卷第1 05至111頁),而吳佳駿於偵查時復證述:在103年7月份時, 高憲鈺跟我提過OURPPC的事,當場有被告、陳志偉、李國峻 、官圓丞、張榮甫、高毅,高憲鈺問我們怎麼看這個公司, 當下只是口頭說這家是美國公司,是林聖凱介紹的,問我們 有無相關網路經驗,我說我在頂新有做好像買賣關鍵字、百 度推廣,我說確實有這個生意模式,在103年7月10日時,高 憲鈺找我,跟一個叫孟哲的見面,姓什麼我忘了,一起去林
聖凱約的地點,在臺中高鐵站附近,確實地址我不清楚,是 林聖凱的友人,一個阿伯在分享OURPPC,私下和高憲鈺聊完 後,我有私下去查關鍵字買賣的資料,當時認為這家公司好 像真的有在做關鍵字營運,我就投資了1千美元,之後看到 新加坡顧問嚴昇平、方信哲(sky)、郭哲亨,他們拿了公司 的資料,告訴我公司是正常在投資,…104年2月開始,高憲 鈺說顧問郭哲亨找他要開發大陸市場,問我、陳志偉、洪祺 威、劉光晏有沒有興趣,高憲鈺說郭哲亨說,我們可以用我 們自己的現金幣轉大陸,不夠再用現金補,我就去大陸自己 跑了一陣子,後來104年2月初公司在香港開幕後,有一個大 陸ceo韓森,一直鼓勵我們開發大陸市場及開發新的據點, 韓森和思宇的顧問,在大陸一直開說明會,後面的話,我們 陪著他們,找了一些朋友去聽說明會…(問:提示吳佳駿臉書 翻拍畫面編號5到9,並請吳佳駿簽名附卷)這是什麼活動? 答:這是被告在福建龍岩的OURPPC辦公室,是跟當地領導合 租一個辦公室。(問:為何林聖凱也去了?)答:林聖凱在廈 門本來有一個點,但是被告做的比他好,林聖凱過去觀摩等 詞(本院編號34卷第2至16頁)。
⑻被告於臺北市調處時自承:我原名是吳炯猷,於103年間更名 為吳炯燁,…103年7月14日我正式加入OURPPC公司後,高憲 鈺為了推廣OURPPC公司的業務,吸收我、吳佳駿及陳志偉當 作下線,為了讓我們學習如何推廣OURPPC公司業務,高憲鈺 要求OURPPC公司派2名馬來西亞籍顧問,帶著我們去臺北、 臺中及高雄跑業務2個禮拜以熟悉業務推廣模式,8月初後我 們才開始正式推廣OURPPC公司的業務吸收下線,我跟吳佳駿 及陳志偉在8月間推展OURPPC公司業務的時候,都會約在一 起,並由高憲鈺帶隊,馬來西亞藉顧問也都會陪同,並在有 需要的時候幫忙補充意見,高憲鈺於7月25日左右分別向我 及吳佳駿表示,為了要讓激勵30歲以下加入OURPPC的年輕人 可以圓跑車的夢,因此高憲鈺向OURPPC公司建議以跑車做為 達成業績的獎勵,並以達成業績20萬美金作為獎勵基準,業 績比賽的期間是8月1日至8月31日為止,當時參賽的應該有 十餘人,我印象中有我、吳佳駿、劉光晏、陳志偉、李詳傑 、王翰毅、蔡建良、周傳澤、洪祺崴等人,比賽的結果只有 我、吳佳駿和洪祺崴達成業績…高憲鈺代表公司送給我1台保 時捷跑車,價值是336萬元,但高憲鈺後來只給我150萬元現 金,餘款186萬元是由我自己出資的,…8月底的時候高憲鈺 帶著我跟吳佳駿以及其他OURPPC投資人去韓國,並在韓國舉 行前述業績競賽的表揚大會,我跟吳佳駿都有上台接受表揚 ;回臺灣拿到車之後,高憲鈺又帶我跟吳佳駿去臺中某個體
育場停車場,幫我們跟跑車合照,並將照片傳給公司,證明 達到業績OURPPC公司確實能讓年輕人有圓跑車夢的機會,高 憲鈺又在OURPPC公司全省巡迴說明會時,告訴其他人說有3 個年輕人因為投資OURPPC公司賺到一台跑車,鼓勵其他投資 人也能達成目標,…我確實是高憲鈺指派到大陸擔任講師的 其中一人,我在大陸所吸收的下線包含有我在大陸投資玉石 的朋友以及我在臺灣認識的陸配,她們引薦的大陸親友,我 的直接下線有林微華、侯冬成、吳旭東、魏嘉明、趙毅、黎 明、陳日興、吳月香及盧信貴等大陸籍人士,其他下線總人 數約有300至400人,另外我前述本國人士李詳傑是在今年0 月間加入成為我在大陸的下線,…在我初期投資OURPPC的時 候,高憲鈺曾與我及其他投資人自臺北天成飯店及長榮桂冠 酒店等地商談投資事宜,…高憲鈺是在最上面,再下來是吳 佳駿,吳佳駿下來是我,我下去則是陳志偉,…我在臺灣地 區的直屬下線有我媽媽李麗娟、我太太郭嘉琪、我姊姊吳姵 嬙、李文斌、李俊緯,在我所屬的下線總人數約有50-60人 等詞(本院編號33卷第155至166頁)…我在103年7月開始投資O URPPC後,高憲鈺就安排我往中國大陸發展,000年00月間還 指派我到深圳考察,所以我今(104)年大部分的時間都是在 中國大陸,我在中國大陸要做的事情就是擔任講師,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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