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2年度,608號
SLDM,112,審訴,608,20240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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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富雄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審訴字第608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富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 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定 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富雄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2月22日以112年度審訴字第608號判決,該判決書 正本業經被告於113年3月4日收受,並於113年3月11日具狀 向本院聲明上訴,惟未敘明具體上訴理由等情,有本院判決 書、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又經本院發函通知後,上 訴人未依法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本院爰依旨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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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