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道克明
選任辯護人 洪維駿律師
李岳洋律師
謝芷瑄律師
被 告 劉學堯
選任辯護人 翁偉倫律師
謝政翰律師
陳怡榮律師
被 告 林伯鑫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被 告 林建龍
選任辯護人 王松淵律師
被 告 蔡全淩
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潘玉蘭律師
參 與 人 張懿慶
謝俊吉
蔡孟佳
合合隆貿易有限公司
上一參與人
之 代表 人 李千瑜(原名李宛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偵字第2417、2420、3010、8595、9589、999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道克明犯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道克明其餘被訴(即自民國一O三年起至一O八年初,對A男恐嚇取財)部分,無罪。
劉學堯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建龍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票面金額新臺幣壹仟萬元之本票壹紙(發票人A3男,票號:五七二三九四、發票日:民國一O八年三月十三日)暨債權契約書壹份,均沒收。
蔡全淩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伯鑫無罪。
參與人張懿慶、謝俊吉、蔡孟佳、合合隆貿易有限公司之財產均不予沒收追徵。
事 實
一、道克明於民國107年間,經其投資之北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北塔公司)實際負責人A男介紹,結識從事肯亞黃金投資 仲介之B男、C男,認黃金空運貿易有利可圖,道克明乃於00 0年0月間向友人謝俊吉借款新臺幣(下同)1767萬5000元匯入 A男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轉交B男、C男,以供投資肯亞黃金空 運貿易之用,嗣因B男、C男以A男及道克明參與之黃金投資 案有變數,尚須增資始能將肯亞黃金運抵香港交付、若未能 運抵,B男願以A男及道克明投資額之倍數賠償等詞為由要求
增資,A男遂再以北塔公司資金及個人籌款計約4000萬元交 由B男、C男處理,然B男、C男所述前開自肯亞起運之黃金仍 未能運抵香港,道克明且認B男、C男應履行約定之違約賠償 即黃金100公斤卻未履行,乃心生不滿,為討回前述款項, 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解決債務糾紛,對B男為下列犯行: ㈠107年12月28日,在址設台北市○○區○○○路00○000號北塔公司 閣樓,基於強制B男協商前述債務、提出清償方案之犯意, 對B男恫稱「該黃金投資案我也有投資4500萬元,不能化為 烏有,你要負擔2500萬元,C男負擔2000萬元,而且如果我 將投資的2500萬元去投資槍毒可以賺很多倍,所以你要加倍 奉還」、「道上沒有人槍比我多,如果沒有錢的話,就去你 家轟,叫你家人還錢,如果不還錢,每一個月就砍你兒子1 根指頭」等加害生命、身體安全之事,脅迫B男致其心生畏 懼,除於當場以其名義簽立票面金額700萬元(票號:00000 00,發票日:108年1月19日)、1800萬元(票號:0000000 ,發票日:108年1月19日)之本票各1紙交道克明收執外; 再於108年1月初,在不知情之張懿慶位於台北市晉江街辦公 處所,簽立票面金額2300萬元(票號:540077,發票日:10 7年12月28日、到期日:108年1月27日)、2700萬元(票號 :540076,發票日:107年12月28日、到期日:108年1月27 日)之本票各1紙,由C男轉交道克明收執,而使B男行此等 無義務之事,嗣B男並於108年1月10日,匯款美金3萬1000元 至道克明指定之張懿慶花旗銀行帳號0000000000帳戶,由張 懿慶兌現為新臺幣後,如數提領轉由C男交付道克明。 ㈡因B男無力清償以黃金空運投資為名而收取之前述款項暨賠償 ,道克明心生不滿遂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為下述 犯行:
㊀109年1月8日起,在臉書上公開刊登B男姓名、照片並表示要 將B男碎屍萬段,又以通訊軟體微信(帳號暱稱「DOW」)對B 男恫稱:「你就繼續唬爛,你就繼續不理我沒關係,我就告 死你,我跟你講,你等著試看看,你爸絕對告乎你死(台語) 」、「你他媽的你這個詐騙集團你娘勒,你這個詐欺銀行法 ,我這邊有全部的對話紀錄,你發的文件有的沒的,我這邊 通通都有,沒關係啊你就繼續不跟我處理,你他媽的把我的 錢騙了好幾千萬騙那麼久,那大家就等著」等語之訊息後, 再傳送「操你媽祖宗」、「地球是圓的」等訊息與B男。 ㊁109年5月29日,以微信傳送「我不會放過你你會死」、「你 跟大衛兩個雜碎騙我這麼多錢地球圓的,我會把你們碎屍萬 段」等語。
㊂109年6月25日在臉書上刊登「老的叫B男外號Jessi(JC),年
輕的叫C男,如有此二人消息,請麻煩私訊(重金懸賞)」等 語。
㊃109年8月28日,以通訊軟體SKYPE傳送「總有一天抓到你」等 語,使B男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二、道克明因C男前述仲介之肯亞黃金未能順利運抵香港之糾紛 ,心生不滿,為討回前述投資、賠償款項,然不思以合法途 徑解決債務糾紛,對C男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強制C男協商前述債務、提出清償方案之犯意,接續為下 述犯行
㊀於107年間,對C男恫稱:「你是想死嗎?你就最好不要回家 ,我會去你家放鞭炮,鞭炮不是一般的鞭炮,而是會對著你 家窗戶,我一個人可以到你家打你全家人」等語。 ㊁107年12月28日,在址設台北市○○區○○○路00○000號北塔公司 閣樓,見C男與B男一同在場,即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 意,對C男恫稱:「今天如果不簽下本票,就別想回家」、 「不簽試試看,道上沒有人槍比我多,如果沒錢就去你家找 你」等加害生命、身體安全之事,脅迫C男使之心生畏懼, 當場簽立票面金額2500萬元(票號:0000000,發票日:108 年1月19日)之本票1紙、並於B男所簽立前揭票號:0000000 、票面金額1800萬元之本票發票人欄位簽名以示與B男負共 同發票之責後,交付予道克明收執。
㊂108年1月13日23時50分許,與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多人,先後 駕駛6台自小客車至C男住處樓下徘徊叫囂示警,道克明且撥 打數通電話予C男要其下樓處理債務,並大聲辱罵三字經等 語,拒不離去,以此方式脅迫C男下樓處理,使C男及其家人 見聞後均心生畏懼,先由C男母親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 道克明遂向員警表示C男積欠其公司4千萬元,要來索討債務 ,幾經員警勸離,始於翌日凌晨1時45分許駕車離去。C男遭 前開手段逼迫下,乃以其父名下房屋辦理抵押貸款200萬元 ,接續於108年4月18日、同月23日依指示各匯款100萬元至 謝俊吉聯邦銀行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 ㈡道克明因認債務仍未獲清償,遂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於109年6月25日,在其臉書刊登「老的叫B男外號Jessi(J C),年輕的叫C男,如有此二人消息,請麻煩私訊(重金懸賞 )」等語,使C男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三、道克明因投資A男所營北塔公司及向A男購買超跑衍生之財務 未獲A男清償等糾紛,對A男心生不滿,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解 決債務糾紛,而為下述犯行
㈠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接續於108年10月16日、同年11月 20日、同月21日,在臉書上張貼「懸賞此畜牲,死雜碎,超
跑達人A男已改名000,這陣子依然在夜店酒店當帥哥,到處 騙妹,各種炫耀受害者歡迎跟我聯絡,已結婚老婆是比利時 洋妞,幫他各種洗錢轉帳到國外」、「雜碎(交保),扎扎實 實蓋廟的騙子,包裝的跟真的一樣,騙人錢財吸金再把罪行 推給別人,裝無辜可憐,這種人渣,人人得而誅之等著操, 0000-000-000、0000-000-000,操你媽全家幹」、「鄧氏騙 子家族,騙子的父親跟姑姑幫忙一起騙,拖延時間,一位對 外說拿終身俸出來處理,同樣的話術對大家說,一位拿票出 來騙,喜歡當騙子,那就讓大家知道以免又有人受害,操你 媽要錢不會自己賺到處騙,操你媽的詐騙集團」等語,以此 等方式使A男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生命、身體安全。 ㈡另基於強制A男協商前述債務、提出清償方案之犯意,於109 年4月30日至7月29日期間,道克明接續以通訊軟體發送文字 訊息而向A男恫稱「幹你娘」、「你他媽機八」、「A男你現 在是怎樣?電話不接不回喔」、「你娘老機八,你不要處理 就不要處理好了」、「你最好趕快打給我」、「你不要讓我 整個尬起來」、「操你媽的廢物,你現在電話都不接喔」、 「你他媽的機八,你人在哪裡,人在哪裡啊?」、「你是要 我去抓你喔」、「你他媽的機八,你還是不匯阿」、「錢ㄟ ,是不趕快匯是怎樣?」、「我發現你很喜歡挑戰人性,阿 堯沒有你微信id!操你媽的雜碎騙子!你要挑起我心中怒火 !幹你娘!我就成全你!你他媽給我滾出來」等語,使A男 心生畏懼,遂於109年5月4日起,陸續匯款61萬2000元至道 克明配偶蔡孟佳名下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帳戶內。
四、道克明前聽聞A男提及曾於107年中,持北塔公司資金,由A 男以自身名義投資1000萬元、A男並另提供1600萬元與具黑 道身分的B2男(暱稱:大塊),A男、B2男二人因而入股D男及A 3男(即D男之弟)所營親禾有限公司(下稱:親禾公司),各取 得資本額1000萬元、1500萬元股份(惟B2男將股權登記於女 友黃淑貞名下)之事,然A男均未自親禾公司獲分股利,致A 男所營北塔公司所開立、用以支付道克明上述投資北塔公司 分紅及償還向A男購買超跑衍生債務之支票均跳票無法兌現 ;又劉學堯亦因聽聞A男提及劉學堯、謝俊吉、王致一前投 資北塔公司款項,遭A男持以投資於親禾公司,可與D男釐清 退股事宜後,將A男在親禾公司之退股金持以清償劉學堯、 謝俊吉、王致一;另林建龍前與A3男共同經營豐旭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並由林建龍擔任該公司登記負責人,惟該公司經 營不善、對外積欠債務,林建龍屢尋A3男出面協調分擔債務 事宜未果;嗣於108年3月11日,道克明率王致一、真實姓名
不詳之成年男子數人,偕A男同至親禾公司找尋D男,意欲處 理A男由親禾公司退股以便籌款返還道克明事宜,然因D男未 在場而作罷,惟後經A男聯繫邀得D男、A3男允於108年3月13 日至北塔公司旁咖啡廳洽談親禾公司退股事宜,林建龍亦獲 悉A3男將於上述時地出現與道克明及劉學堯等人商討事務, 林建龍遂至北塔公司內等候,俟D男、A3男經人帶至北塔公 司後,道克明、劉學堯、林建龍、王致一及在場不詳姓名成 年男子數人,驟然現身以眾人包圍之勢,於北塔公司閣樓內 ,共同基於強制D男、A3男與渠等協商債務之犯意聯絡,由 道克明對D男及A3男恫稱:「我和A男有合資關係,你和B2男 一起騙A男的錢,你找B2男出來,否則你就要直接跟我處理 ,黃淑貞投資的1500萬元算B2男的,另外A男投資的1000萬 元都算是我投資的錢,所以你要簽2600萬元的本票給我」等 語。林建龍對D男、A3男恫稱:「啊我現在請一個真正的流氓 出來你們在擔心甚麼,給你一個概念,這個社會一定有分誰 大誰小,哪喧的,很多人都是喧的,媽的掛個招牌說甚麼雞 八堂的,幹我也是龍八堂阿,我這邊的人都是不差一點的, 之前遇到的擋掉的,現在不是都掛掉,那些全都是喧的,全 是垃圾,他們也不是叫你們怕他,你看前面幾組處理方式, 雷同啦但絕對不是這樣的,所以你們排序要很清楚,如果你 們心中有計畫要處理,那個明哥那裏有講....叫來都一樣他 就不是線上的,聽不懂?黑社會不是只刺字而已...明哥發 個文是公開的,有多少人有他的臉書,趕快說一說,錢進來 要先給誰,原本要給誰先取消掉,過來我們這邊,今天還沒 被打死,我就先打死你們,沒被嚇過嗎?還是你現在有5千 萬的本事,拿出來保你平安,你A3男三個字值1億,1億給我 們保你平安」等語;王致一則對D男、A3男恫稱:「等一下 我告知他們把你們切結書跟自白書內容,我到時候會跟你們 講,我們公司怎麼講你們就怎麼寫,一直想搞這招喔,根本 行不通,我們白的黑的一起來..我不會讓你舒服坐在那邊.. 你們心中到底有沒有還款計畫,想好了沒有,不是這樣律師 來就放你們走了,還是要還款計劃他媽的講出來寫出來..蔡 律師我跟你講,現在就兩個東西,第一個就債權證明跟還款 計畫書,債權計畫證明他們欠多少錢,請他們簽名蓋章,也 請律師檢查一下,律師待會就幫他們擬一份1000萬元,那大 塊只要敢出來找你麻煩,我們幫你處理,黃淑貞就大塊女朋 友,他就是人頭..律師喔,在律師的南京東路4段171號,本 票..你留著..要不然你就拍一拍,然後沒關係啦,全部放律 師好了啦,我全部都放在律師好了啦」等語;劉學堯則對D 男、A3男恫稱:「那就是1千了齁,你打算怎麼還,那邊有
錄影嗎,先把它關掉,錄多久了,先把它關掉,誰說要錄的 ,我來了還錄,先把它刪掉,刪了嗎?我們先談好進入正式 的時候開始錄...每個月還10萬可以吧,社會道義,你打三 分工也得還錢,我覺得這是社會基本道義吧,3萬塊錢還給 我們業主都不知道還到民國幾年,10萬塊合情合理,真的不 過分,你換做別的團隊,可能要被帶走了,錢不還就不會讓 你走了,做得到我等一下才給你錄影,然後給律師來處理.. 2600萬你跟我講你要怎麼弄,這部分你跟我講一個月10萬那 不行,因為這是我們公司的錢,我跟你講這是一個局中局, 但我告訴你我們北塔是最大受害者,所有疑難雜症我們律師 幫你,權利轉給人家我們律師可以幫你操作,用代理方式把 它轉掉,律師有辦法用代理方式讓你變現你聽的懂嗎,我就 給你兩條路,代理或增資,我們律師都做得到..你用增資的 方式我一樣就律師幫你做個把把把足足足,你懂我意思嗎? 我給你一個半月找金主,將來有機會你想跟北塔合作,我都 願意再跟你合作,以跟大塊甚麼事情,沒關係替你圍事,我 們替你圍事,我們替你圍事,隨時都ok..你不是有兩家店嗎 ,可以拿來吸金啊,你就吸個五六百給我們,你總是要妥看 到一條大的吧,我對公司才能交代阿..你不要跟我打馬虎, 我是全程錄音了,我是告你告到死....道義上10萬塊算是補 償我們不能算在本金,道義上的補償,兄弟們喝水,茶水錢 ,你如果只是為了想離開這裡,我跟你講,我也沒有妨礙你 的自由,律師都在這裡,你自己走進來,我跟你講你如果為 了要離開這裡,然後跟我講話唬爛,我真的會給你告到死, 除非你出境,我只要下去你就得來法庭上面對我,你還是會 跟我見到面,前面每個月10萬,象徵性的,第3個月500..那 個誰明哥嘞,你跟小剛一起回報一下,第1個月先10萬,10 萬只是補償金額,因為他這2個月要去籌賣股分的事,第3個 月給我500萬,然後第4個月開始每個月100萬,他說他多的 給不出來,所以報報看看公司同不同意..我跟律師說果你錢 不還了,我們還是用罰金把你店給收了..你就先簽,我們律 師會操作,你三小,我們他媽幹你娘,你不要跟我講那個虛 的,你整個公司送我都不要,我沒有要用這種方式去跟你處 理你懂嗎,你不還我錢我有100種方法可以找你..okok的話 等下就開始錄影了,律師你都聽懂了嗎,我們等下就下去囉 ,這邊就給你們錄影,就照我剛剛的方式錄全程,大哥同意 就讓你這樣做,你剛剛提出的還款辦法大哥同意嘛,你要做 到..律師這樣聽懂了嗎?那我們在隔壁,那你去問一下他哥 要匯款還是不要..現金現金,大哥說現金,我們不想留下金 流,律師當公證人,律師交付好不好,可以吧律師,我今天
敢叫律師,我跟你講兄弟、兄弟我跟你講我今天敢叫律師來 ,我還讓你自己走進來,我敢叫律師來我就不怕你做任何動 作,我就不怕,為什麼,你跑不了的..我已經是釋出最大善 意把我們的股份1000萬讓你去兜,我不是從你口袋拿錢耶, 我拿小鄧他自己的股份讓你去賣,賣來還我們錢這樣還不行 ,你還要這樣搞,你直接那個商業詐欺他媽雞巴直接來了, 你何必哩,你要我他媽我們每天都要法院見,法院見你也得 還我們錢,你也得還是不是,還是要社會事處理..叫年輕人 ,請年輕人準備本票」等語。在場其他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數 人則叫囂大聲恫稱:「不處理,就把你打死」等語,蔡全淩 雖於道克明、林建龍、劉學堯強制D男、A3男與渠等協商債 務初始並未在場,然嗣經人通知抵達北塔公司閣樓,並見聞 劉學堯對D男、A3男表示「你換做別的團隊,可能要被帶走 了,錢不還就不會讓你走了」、王致一對D男、A3男表示「 不會讓你舒服地坐在這裡」等語,協商過程D男甚且表示以 其立場有很多委屈、要將股金抽完對其是很大的壓力、負責 人是這個進來是大家一起的不是說要出股的等語,蔡全淩已 悉D男、A3男係遭脅迫始在場協商債務事宜,然仍與林建龍 、劉學堯、王致一等人共同基於強制犯意聯絡,附和劉學堯 等人說詞,D男、A3男歷此過程心生畏懼為求脫身,A3男終 被迫簽立面額1000萬元之本票1紙(票號:572394、發票日10 8年3月13日)及載有A3男承諾負擔債務之債權契約書1份與林 建龍收執,D男亦被迫於蔡全淩所繕打製作,內容載有『D男 以2600萬元向A男購買A男及黃淑貞(黃淑貞為人頭,實際出 資者為A男)親禾有限公司之股份,雙方磋商甲方(即D男)願 自108年3月13日起,前2個月先支付10萬元、第3個月支付50 0萬元,至第4個月起每月支付100萬元,直至2600萬元支付 完畢』等語,暨用以擔保D男前述購買A男親禾有限公司股份 應付款項事宜所用而記載『D男因積欠債務無力償還,以現有 親禾有限公司與親禾泰式養生館之全部股份過戶與00(空白) 作為清償債務之對價,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書為憑作為過戶 依據』等語之二份股權讓渡書上簽名捺印;嗣於108年3月23 日,王致一先致電D男要求同年4月1日碰面,並要求其先準 備1號要履行的部分,同年4月1日D男依前開遭脅迫所簽署股 權讓渡書之約定,至蔡全淩律師所任職之平安法律事務所交 付10萬元與王致一,D男又於同年4月17日與劉學堯碰面,劉 學堯先要求D男將手機轉為飛航模式,並將手機放在包包內 交與小弟放到樓下,並督促D男趕緊清償,同年5月1日D男至 大葉高島屋交付10萬元與王致一,再於同年5月23日由王致 一致電D男至律師樓碰面處理退股一事,D男表示無力處理退
股,然翌日D男因無法給付退股協議書上第三個月500萬與劉 學堯,雙方遂約在華山文創園區咖啡店內碰面,劉學堯因不 滿D男,遂對其恫稱:「我不知道你要找律師的用途是甚麼 ,但也是無所謂,但是如果要進入攻擊防守的這個對應關係 ,我就要加速這個速度,我不認為甚麼事情,一定用這個社 會技術來處理,我覺得不太需要,社會技術嘛,往往就我們 的最後一步,這樣你清楚吧,你告訴我,我1號能不能拿到 我公司的500萬,那我們就接手這個產業,是吧,我們有2千 多萬的股權,誰有誰沒有,不是你講得算,不是他們講得算 ,那我們就進場,最壞的打算就是魚死網破,玉石俱焚,我 沒有差,你跟我們公司既定的時間,就是1號就是要付款, 顯然你不理解這,不曉得社會承諾是要付出代價,是吧?你 可以不理解,我就把話貼在這裡,那也OK,你清楚嗎?我懶 得跟你廢話,我時間寶貴,你曉得吧?周末,我浪費時間在 這邊跟你扯這些,我在跟你講一次,這個錢呢,不是我的, 是資方的,那我們是資方代表,就這樣,那如果你不想處理 ,我們就履行社會技術,就這麼簡單,我懶得跟你扯,你聽 得懂嗎?甚麼叫做和平,你知道嗎?和平就是結果論,其過 程就必須要有戰爭跟代價,你可以選一個,要嘛代價,要嘛 戰爭,你才有資格享受和平,你顯然不知道和平的道理,你 把社會看得太強了,當天律師也在場,該簽也簽,要嘛你就 如期如時的,把這個款項,就是資方,我們公司,就是我們 老闆,如果你做不到,那我們就把店鋪給收走,你不要跟我 耍嘴皮子,不要浪費我的時間,錢不是我的,錢是我老闆的 ,是我資方的,我們奉命行事,如此而已啊,不履行也沒關 係,我們進場而已,我就跟你講,就是兩個方式,6/1你有 幾個結果,第一個就是把款項退回公司,我們把股權交還給 你,你們就會有百分百的經營權,這個部分,我們兩個月前 就討論過了,第二個就是你不打算履行,那也沒關係,那我 的組員就進場了,我們就來收店,收來給資方,你也是持有 者,我們共同來經營這個產業,我覺得挺好的,也沒有甚麼 問題,我怎麼看這都是和平的一局,我不是想把任何事情都 帶入戰爭的人,因為戰爭會讓人付出代價的」等語,逼迫D 男給付500萬元抑或交出親禾公司股權。
五、案經A男、B男、C男、D男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 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 定其得為證據之適格。考其立法意旨,係以刑事訴訟法規定 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 證人及鑑定人之職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 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 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 論與實務,爰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原則上均得為證據。另,刑 事案件被告對證人之對質詰問權,為其訴訟上之基本權利, 法院自應予以充分之保障。惟是否詰問證人或與之對質,當 事人有處分權。若被告已表示捨棄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或 於法院審理時已自白犯行不諱,核其自白內容與證人先前證 述之情節相符,而被告又未聲請法院傳喚證人到庭對質詰問 ,法院依據被告之自白及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為事證已臻明 確,縱未再傳喚證人到庭與被告對質詰問,尚不能指摘其所 踐行之訴訟程序違法。又被告不能對證人行使對質詰問權之 原因,倘非可歸責於法院,而法院已盡傳喚、拘提證人到庭 之義務,因證人行方不明致未能到庭接受被告詰問,且其未 對質詰問之不利益業經法院採取衡平之措施,使其訴訟防禦 權獲得充分保障者,法院於此情形援用證人未經被告對質詰 問之證詞,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亦難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6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證 人B男、C男於偵查中之證述,係經檢察官諭知證人有具結之 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具結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 後,以證人身分,於檢察官面前完整、連續陳述其親身經歷 (證人B男、C男之結文,見109年度他字第5554號卷一第131 、155頁),亦查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 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 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證人B男、C男於偵查中之證述,原則應有證據能力。又證人 B男、C男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囑警至其住居所執行 拘提,亦拘提無著,有送達回證、拘票及拘提報告在卷可佐 (本院原訴卷五第81、83、91、493至497頁、本院原訴卷六 第59至67、263至265頁),而本院於審理期日,已就證人B男 、C男之檢察官偵訊筆錄,依法對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提 示、告以要旨,並詢問有何意見,賦予被告辯明之機會,且 證人B男、C男於檢察官偵訊中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並非認定 被告本案犯行之唯一證據,且有補強證據為佐證(詳後述)
,是就證人B男、C男於檢察官偵訊中之陳述,已於審判中為 合法調查而得作為判斷依據,先此敘明。
二、本案判決其餘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等辯護 人均未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 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與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 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聲明異議,均認有證據能 力。
三、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 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 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 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道克明、林建龍、蔡全淩部分
訊據被告道克明、林建龍、蔡全淩均矢口否認犯行,其等暨 辯護人辯稱如下:
㊀道克明及其辯護人辯稱:
①事實欄一㈠強制罪部分
道克明固坦認於事實欄一㈠所述時地與B男會面協商債務,並 取得B男簽立票據面額共計7500萬元之本票4張,嗣B男則匯 款至張懿慶帳戶,然道克明於此過程並未對B男以事實欄一㈠ 所述恐嚇言詞,脅迫強制簽立前揭本票或強要依指示匯款; 且B男所簽立其中二紙票據面額各為2300萬元、2700萬元部 分,係由C男取得交付道克明收執,簽立過程平和且與道克 明無關。
②事實欄一㈡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道克明固坦認於事實欄一㈡所述時地發表該等言論,然該等 言論或僅為發洩不滿情緒,或客觀上未達使人恐懼之恐嚇程 度,亦無涉危害於安全,均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之構成要件不符。
③事實欄二㈠強制罪部分
道克明否認於事實欄二㈠㊀㊁所述時地對C男為恐嚇言詞,亦未 強制C男簽立該面額2500萬元本票;又道克明固坦認於事實 欄二㈠㊂所述時間,前往C男住處樓下,然在場諸人僅係講話 較為大聲,所為言行並無致C男心生畏怖程度,而強令C男其 後因而依指示付款。
④事實欄二㈡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道克明固坦認發表該等言論,然該等言論客觀上未達使人恐
懼之恐嚇程度,亦無涉危害於安全,核與刑法第305條恐嚇 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不符。
⑤事實欄三㈠恐嚇危害安全部分
道克明固坦認於事實欄三㈠所述時地發表該等言論,然該等 言論或僅為發洩不滿情緒,或客觀上未達使人恐懼之恐嚇程 度,亦無涉危害於安全,均與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之構成要件不符。
⑥事實欄三㈡強制罪部分
A男指訴匯款61萬元至道克明配偶蔡孟佳明下國泰世華銀行 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之事,係基於雙方合作投資分紅 而給付財物,並無強制犯行。
⑦事實欄四強制罪部分
道克明於事實欄四所述時地,並未向D男、A3男為恫嚇言詞 ,亦未聽聞其餘在場諸人有向D男、A3男恫稱起訴書第7頁至 第10頁所載言詞,更未見聞D男簽立本票、股權讓渡書等書 據,再依道克明與案外人蔡政宏之對話錄音,均足見道克明 與事實欄四所述時地之事無關。
㊁林建龍及其辯護人辯稱:
林建龍固不否認於事實欄四所述時地對D男、A3男為事實欄 四所述言詞,然該等言詞係因A3男長期積欠林建龍債務不理 ,林建龍所為情緒發洩言詞,並無脅迫強制之意,且林建龍 在場亦僅係處理自身與A3男債權債務糾紛,並無牽扯A男與D 男間股份移轉糾紛,當無與其他在場諸人為共同強制之犯意 聯絡。
㊂蔡全淩及其辯護人辯稱:
蔡全淩固不否認於事實欄四所述時地在場,惟係以律師身分 ,依據當事人討論形成之意見,撰擬還款協議書(當事人為A 3男及林建龍)、二份股權讓渡書(一份當事人是A男及D男二 人;一份當事人是D男一人)後,分別由A3男、林建龍及A男 、D男等當事人確認內容後親自簽名;又於協商過程,蔡全 淩當日並未聽聞道克明述及恐嚇言詞,至劉學堯係以A男債 權人身分,希望D男能夠妥善處理本案糾紛,而非口頭開立 空頭支票於事無補,因雙方無互信基礎,D男應該要給予一 定保障,否則日後還要再走訴訟,劉學堯所為言詞真意顯非 屬惡害之告知;另D男及A3男雖證稱不簽不能離開,卻無法 舉出遭何具體之強暴行為或脅迫言語,蔡全淩無法窺知其等 內心所感,應無從據此為不利蔡全淩之推定;況A男、D男、 A3男全程參與糾紛之討論,從未主張彼此間沒有任何金錢糾 紛,反而提出自己對於處理金錢糾紛之意見或方案,足認其 等確實具有協商能力,無意思不自由之情形,且其等亦無對
蔡全淩表達出拒絕參與討論或拒絕簽名之意思;遑論其等於 協商期間,尚接聽電話及自行走動至位於北塔公司大樓外部 之公共廁所,蔡全淩實在不知悉亦無法預見D男、A3男有遭 他人恐嚇、脅迫之情形,是蔡全淩絕無與道克明等人間有任 何犯罪之主觀犯意聯絡及客觀行為分擔;另108年4月1日係 星期一通常上班日,可見D男稱在108年4月1日假日至蔡全淩 所屬平安法律事務所交付10萬元予王致一乙節,顯屬不實。
㊃經查:
①事實欄一㈠強制罪部分
⑴道克明於事實欄一㈠所述時地與B男會面協商債務,並取得B男 簽立票據面額共計7500萬元之本票4張,嗣B男則匯款美金3 萬1000元至張懿慶帳戶等節,為道克明所不否認,並據證人 B男、C男偵查結證在卷(109年度他字第5554號卷一第123至1 29、145至151頁),且有B男簽立票據面額共計7500萬元之本 票4張,亦即票面金額各為700萬元(票號:0000000,發票 日:108年1月19日)、1800萬元(票號:0000000,發票日 :108年1月19日)、2300萬元(票號:540077,發票日:10 7年12月28日、到期日:108年1月27日)、2700萬元(票號 :540076,發票日:107年12月28日、到期日:108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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