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16號
KLDV,113,除,16,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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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張旭桐


訴訟代理人 付君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 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裁定公 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江育銓 永豐銀行基隆分行 張旭桐 112年12月31日 300,00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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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