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
反請求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展星律師
許渝澤律師
陳建廷律師
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
請求原告提出反請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請求原告請求分
割共有物,係屬財產權訴訟,而其請求分割共有物之標的為臺北
市○○區○○段00地號、基隆市○○區○○路000號2樓、4樓、7樓、基隆
市○○區○○路00○0號,其應繼分為2分之1,而上開不動產依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
7,696,450元(206,891,700+235,750+235,750+235,750+97,500=
207,696,45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反請求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03,848,22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21,6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補繳921,64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