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元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楊書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書萍因本院民國113年度訴字第75號分
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5月2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因本件訴訟標的對於楊書萍、張元柏、顏謙隆、顏中和、顏昱
明、顏怡真、張潮興、張潮和、楊當然、楊銘然、楊慶偉、楊正
騰、顏志堅、顏志強、顏淑美、顏淑玲、王玉英、顏昀鋒、顏肇
宏、顏稱薌、顏聖茹、張元品必須「合一確定」,是張元柏上訴
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顏謙隆、顏中和、顏昱明、顏怡真、
張潮興、張潮和、楊當然、楊銘然、楊慶偉、楊正騰、顏志堅、
顏志強、顏淑美、顏淑玲、王玉英、顏昀鋒、顏肇宏、顏稱薌、
顏聖茹、張元品。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319,931元(參見本院112年度補字第17號確定裁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65,652元
,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