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70號
KLDV,113,訴,70,202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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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蘇柏誠
訴訟代理人 梁雨安律師
被 告 陳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8,700元,由被告負擔2,175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與其配偶吳雅婷(現更名為吳芷榆,下稱吳女)於104年 7月26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2名,被告知悉吳女係有配偶 之人,竟於108年間、112年10、11月間,與吳女共赴日本旅 遊同宿,且被告和吳女多次出遊、過夜,多有性行為存在, 有被告與吳女、被告女性友人盧憶婷(下稱盧女)間Line對話 紀錄為證,被告所為顯已逾越通常社交禮節之程度,而破壞 原告對其婚姻和諧、圓滿之期待,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 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原告精神上受有嚴重痛苦,自得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之精神慰撫金80萬元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原告配偶吳女係被告原任職品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之同事,被告於108年1月離職,嗣吳女亦離職,雙方僅10 6年11、12月至108年1月期間共事。被告知悉吳女已婚,與 吳女為一般同事朋友關係,雙方往來僅屬朋友間正常社交行 為,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吳女因興 趣打算發展副業,欲前往日本考察蛋糕工廠,因不懂日文而 被告常去日本,遂邀請被告跟團陪同前往,其性質與公差出 國無異。況現今社會風氣自由,不相識之網友亦可相邀出遊 ,已婚男女仍得享有各自獨立社交之自由權利,原告與吳女



若有齟齬,應自行修補雙方關係,不宜逕對吳女友人起訴等 語,並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另 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本院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 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 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 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 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 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 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 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準 此以觀,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其行為 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且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 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如明知為他人 配偶卻故與之交往,而其互動方式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以 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 目的時,茍配偶確因此受精神上痛苦,自亦得依法請求賠償 。
 ㈡原告主張被告有侵害其配偶權之行為,業據其提出被告與被 告女性友人盧女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截圖(詳本院卷第205- 210頁)、被告與吳女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以文字檔 儲存之聊天訊息,下稱系爭對話紀錄,詳本院卷第93-177頁 、第193-201頁及第179頁光碟資料)等為證,被告固不否認 前開截圖「Lawrence」是其暱稱,惟辯稱系爭對話紀錄暱稱 「Lawrenz」並非被告,且均不確定與吳女、盧女間有該等 對話內容,亦不知悉該紀錄如何生成云云。按證明應證事實 之證據資料,並不以可直接單獨證明之直接證據為限,凡先 綜合其他情狀,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亦足當之, 自非以直接證明應證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2035號民事判決要旨可參)。查,依「Lawrenz」與「吳雅 婷」以LINE通訊軟體之系爭對話紀錄所示:  ⒈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許:
   Lawrenz:【吳雅婷】的人格與外格數理(九三)搭配,表 示個人的人際關係、社交能力、事業等暗示信息:足智多



謀,思維敏捷,自我意識強,略有心理變態…(下略)  Lawrenz:超不準
  吳雅婷:什麼略有心理變態 那你是什麼
  Lawrenz:【甲○○】的名字五格數理對性格的影響:心多洗練,容易親近…(下略)  吳雅婷:不準
  ⒉於000年0月0日下午4時許:
  Lawrenz:剛剛捷元電腦送來威強電超大一台車 司機沒打 給我
   吳雅婷:警衛通知你喔?
   Lawrenz:警衛拿上四樓…(下略)   吳雅婷:但通常私人包裹不是都會通知本人下去拿嗎?   Lawrenz:上面寫錡鐿國際 不是寫甲○○   吳雅婷:傻眼
  ⒊於112年3月3日晚間7時許:
   Lawrenz:甲○○ 您好,已幫您安排預約2023/03/04 11:00時進廠維修保養…(下略)   吳雅婷:嗯嗯
  ⒋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
  Lawrenz:[下午05:02] Lawrence Chen 甲○○    我4/7沒辦法報耶 要請喪假..做七怎辦 能改4/10或4/6嗎   Lawrenz:看她怎麼回
   吳雅婷:嗯
   Lawrenz:[下午05:05] Cathy Lee 李凱蓁   我看能不能改4/6早上 4/10Lydia的時間都給外銷了   吳雅婷:你得救了
   Lawrenz:其實我也可以改約4/6 就很硬(下略)  觀諸上開對話內容,「Lawrenz」於吳雅婷問「你是什麼」 時回覆「甲○○」,於其質疑私人包裹會通知本人時回覆「不 是寫甲○○」,「Lawrenz」轉貼Lawrence Chen甲○○季報請假 暨主管回應訊息時,吳雅婷回覆「你得救了」、轉貼預約維 修保養車輛訊息,其上亦載「甲○○ 您好」等語,復依111年 3月9日「Lawrenz」稱「寫我媽名字 0000000000 邵美麗」 ,對照被告戶籍謄本確為其母姓名(詳本院卷第59頁),均 足以推認「Lawrenz」即指被告甲○○,況系爭對話紀錄自110 年6月起至112年10月,以文字檔儲存之備份內容逾千頁之多 ,原告亦無可能長時間虛捏雙方身分在通訊軟體中互動應答 ,堪認「Lawrenz」所表彰之對象確係被告甲○○,系爭對話 紀錄確為被告與吳女間之對話內容甚明。
 ㈢再觀諸被告與吳女間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對話紀錄內容,多有 逾越一般正常交往分際之男女親暱交往情節存在,及被告明 知吳女已有配偶掙扎於分手與否之情感糾葛,佐以被告女性



友人盧女於LINE通訊軟體中表示「難怪你都跟吳雅婷無套 可是你不是也說她會帶著保險套」,被告稱「有時候 排卵 日時?」(詳本院卷第209頁)等情,綜合上開證據,堪認 被告與吳女間之交往足以破壞原告夫妻間之共同生活,動搖 家庭生活之圓滿安全與幸福,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 權此一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被告抗辯未侵害原告之 配偶權云云,明顯與上開證據彰顯之事實不符,要難採信。 是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其非財產 上損害,自屬有據。
 ㈣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 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量定,應斟 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 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 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 第223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 非財產法益,上開有關人格法益受侵害酌定慰撫金之標準, 自得為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本 院審酌原告為碩士畢業,現自營園藝業,月收入約5萬元, 於104年7月26日與吳女結婚,雙方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被 告係學士畢業,目前受僱於電子業,月收入約5萬5,000元, 業據兩造各自陳明在卷,並有原告之戶籍謄本足憑,並衡以 吳女於108年3月搬離與原告之共同住所,自111年1月起未與 原告同居,其前甚且起訴請求與原告離婚(經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以112年度婚字第19號民事判決駁回並告確定),可見 被告介入原告婚姻之程度已達影響吳女維持婚姻存續之意欲 ,再考量兩造之經濟狀況(詳附於限閱卷內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侵害配偶權之行為態樣、期間 、對原告婚姻影響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 金應以20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3年2月16日( 詳本院卷第6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未經援 用之各項證據資料,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 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為8,700元,此外別無其他費 用之支出,爰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8,700元,應由兩造 按其勝敗之比例負擔,即由被告負擔2,175元(計算式:8,7



00元×200,000元/800,000元=2,175元),餘由原告負擔。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聲請宣告被告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附表:
日 期 Lawrenz(即被告)與吳雅婷(下稱吳女)對話內容 本院卷頁 111年3月9日 吳女:明早再幫你弄早餐 被告:明晚我再去陪你睡 吳女:嗯嗯(下略) 被告:我都忘了明晚我要跟妳一起睡了 第97、99頁 111年3月17日 被告:我老闆問我要不要吃飯 我很尷尬的說 我今天有愛心便當 吳女哈哈哈哈哈哈不然就跟他去呀 被告:我在吃愛心便當吳女:這樣飯夠嗎 第103頁 111年4月3日 被告:我從上次連假後我就已經對你很有意見了,我沒一直說不代表我沒在想,我是覺得與其我等你斷乾淨,不如我跟你斷乾淨比較快 吳女:我談過了 被告:我知道,你都談好幾年了(下略) 被告:我也跟你談很多次了,你只會說我每次都這樣,其實我到極限很久了 我真的想跟你分開了 三年。夠了。 吳女:但並不是我沒再處理 第107頁 111年5月18日 被告:你的事你處理半年了處理完了嗎?我要等幾個半年 還是乾脆不要在一起好了 吳女:他不放手 我有什麼辦法 被告:那我也不可能跟你一直撐 不然就算了 吳女:又要把我趕走了嗎 被告:不會趕你 分手就分手趕你幹嘛 吳女:怎麼做你都要不開心 被告:分一分就不會煩了 比較乾脆 省得麻煩,整天還要在那被你煩 沒聽你講話,沒聽你想怎樣 沒照你意思做 結果你自己最基本的事都沒做到 ㄏㄏ 不用在一起了 吳女:你要喝飲料吃什麼,就算剛到家都還沒休息吃飯,我還是什麼都沒說的送過去,你怎麼不看到我這些付出 光碟第1354頁、第113頁 111年5月22日 吳女:你孤單惹 被告:... 問你要不要嘿嘿你就不要 吳女:你又沒換床單(下略) 吳女老大下次要帶我過夜 被告:過夜500(下略) 被告:500過夜費 哈哈哈 吳女:5000吧 被告:哈哈哈哈 你給我啊 鴨子比較貴 吳女:精子不值錢 被告:那你出什麼 吳女:出聲 第117頁 111年8月18日 吳女:這台車一直在那不知道幹嘛 被告:監視你 賠我睡(下略) 吳女:你又不是要我陪睡 被告:陪睡啊 黑完就睡了 不要就算了 吳女:每次都這樣 光碟第1619頁、第123頁 111年9月5日 被告:大姐很北爛 在茶水間遇到我問我何時要結婚啊 什麼我爸不想抱孫嗎?(下略) 被告:要是我嗆她說 我女朋友是人家的老婆 她應該就閉嘴了 第125頁 111年9月6日 吳女:昨天還有月餅能做 今天沒事做了 被告:做愛 你來 吳女:=_= 今晚要煮便當 被告:煮完再做 吳女:=_= 你要回家要做什 被告:做文件 吳女:嗯嗯nice 我附近的看到我還在都很驚訝 被告:做完文件做愛 第127頁 111年9月28日 被告:教練有打給我說10/21 目前只有你們 等到1400都可以 奇怪昨天睡這麼飽補不回來唷? 吳女:嗯嗯那就看他們要不要 可能被我採陽補陰 被告:喔 那你怎看起來還是那麼陰 第133頁 111年10月14日 被告:你知道你肚皮有條妊娠中線嗎 我已經看好幾年了 滾吧 吳女:不要 被告:然後自己鬆也不練,那個時才在那問"你怎麼看起來沒感覺" 超懶得回答你 吳女:那條線正常人也都會有 被告:不會跑出來而已 吳女:我下次雷射一起打 被告:關我屁事 吳女:對不起嘛................ 被告:就像我說的,我在怎樣廢,我要交一個正常沒生過孩子的不難 那你屌個毛 你以為你是F罩杯還是18歲啊 吳女:我知道錯了,對不起 第135頁 111年12月13日 被告:你就調解時說你現在尻裡面還有洨 他沒嗆你出去偷吃嗎 哈哈 吳女:沒有欸,他只針對委員問的回答 第139頁 111年12月29日 吳女:幫你買好明天午餐 被告:呃 你是不是晚上要愛愛 怕樓下沒位而已 吳女:我下午茶的雞排留給你吃 被告:怕沒位啊 沒位就好笑了 第141頁 112年1月30日 被告:妳就想挑戰我的極限啊 整天俗洨騙幹 以為別人不知道 憑啥我要讓你 你他媽三小(下略) 被告:你就好好反省吧 吳女:好 被告:反省十年 吳女: ........十年你早就忘了我 被告:嗯哼 吳女:不要(下略) 被告:要俗洨騙幹回去找你老公乙○○好嗎?少跟我來這套 吳女:我都說我反省了 第143頁 112年2月28日 被告:還是你要幫我洗澡 吳女:我洗好了唷 被告:不能幫我洗? 吳女:當然可以 第149頁 112年3月3日 被告:有點想做愛 上次何時做的 吳女:週二 被告:難怪 都週五了(下略) 被告:帶你開房間 吳女:開中平街80號3樓的房間嗎 被告:也行 光碟第2098頁、第151頁 112年3月26日 被告:好想做愛吳女:澡都還沒洗 被告:洗了就能做? 吳女:嗯嗯 被告:。。。。來吧 洗 你床上等好我(下略) 被告:我要做愛 吳女:嗯嗯 被告:我要做愛 吳女:好(下略) 被告:我要做愛 吳女:知道了啦 被告:我要噴你 吳女:… 被告:幹嘛,不能嗎? 吳女:我再去吃藥吧 被告:你不是有買好幾盒吃的 吳女:那是事前 被告:對啊不然呢 吳女:現在吃沒用啊 要月經第五天 被告:不是早就該吃了 吳女:上次問你你說都行 被告:上上周 噢 你這廢物 吳女:我就說那下個月出去玩再吃 被告:喔喔 吳女:你也說好 第153、157頁 112年3月28日 被告:剛差點睡著 是不是做愛太累了 但是昨晚是快餐ㄟ 吳女:不是吧..你的宜蘭太累 第159頁 112年3月29日 被告:也不用在一起拉 你想借我也不用了,我會跟金主哥講目前公司狀況 但我覺得你也不是一個能長久在一起的人 就這樣 吳女:我跟你之間就只是為了借錢而再一起? 被告:不用講這麼多 第161頁 112年7月6日 被告:你幫我帶帽子內褲? 吳女:不知道~~什麼帽子 被告:襪子 還有內衣 吳女:嗯嗯 第163頁 112年7月24日 被告:來做愛 吳女:.... 被告:幹嘛,昨天沒爽到阿 吳女: ...你不是事情很多 被告:該做還是要做阿 第165頁 112年10月8日 被告:分手吧 吳女:... 被告:。。。 幹嘛 吳女:... 被告:幹嘛吳女:我不知道 被告:你不會孵蛋 你不知道,哈哈哈 你不會孵蛋我不想等 沒意見吧,沒意見就這樣 吳女:有意見啊 被告:有啥意見 吳女:你要錢我給你啊(下略) 吳女:如果有錢就不會有問題 被告:想太多了 找一個能孵蛋的母雞 你現在孵不了 就~醬~ 第17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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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