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鈺欣
代 理 人 陳俊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並預納郵務送達費柒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消債條例第44條規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 實報告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 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補正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且依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債務人拒絕補正關係文件 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法院應駁回更生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陳鈺欣聲請更生固已依法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 0元暨檢附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書面資料到院,惟本院認本 件尚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44條規定,通知聲請人補正本 裁定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暨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 要。爰定期命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件】
一、「聲請更生前2年(即民國113年3月13日回溯2年內)」及「 聲請更生時迄今」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並補正證明文件(請分別製作聲請前2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㈠財產目錄:應就聲請人有無存款帳戶、有價證券、奢侈或貴
重物品、無體權利、其他土地、房屋、股票等資料具體說明 ,如有存款帳戶應補正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銀行、 郵局、證券存摺)影本,續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至補正日 ;如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 交易,應補正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股票集中保 管存摺、黃金存摺);如有有價證券應補正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 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 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應補正股 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自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 有關上開財產之變動狀況。
㈡收入數額:應就聲請人之薪資【自111年4月份迄今之每月薪 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 證明書、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聲請人之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類政府補助金、買賣股票及 基金或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款項據實陳報,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 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 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 因為何。
㈢保險項目:應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聲請人 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 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並據實陳報。如有,請補正該 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㈣必要支出:聲請人主張每月必要支出費用約為新臺幣(下同 )5萬0,197元,並主張每月扶養劉○秀、劉○妘必要支出費用 各為1萬4,000元,未據釋明原因。聲請人應就前揭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種類與數額逐項提出證明文件,如 聲請人無法提出,請陳報是否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3年度 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230元之1.2倍(即1萬7,07 6元)加以計算。
㈤由形式上觀察聲請人所陳報之收入、財產數額,顯已不足支 應其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每月所需最低生活費,則聲請 人究竟如何補足所需差額?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請據實陳 報。
二、請陳報目前聲請人是否尚積欠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金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並提出相關債務證明文件。三、請陳報聲請人、劉○秀、劉○妘之個人戶籍謄本1份到院(記 事欄勿省略)。
四、聲請人主張劉○秀、劉○妘為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陳報其 等是否有受領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津貼與保險給付。五、預納郵務送達費72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普通掛號附回執不逾20公克之計費標準),且扣除聲請費 1,000元【計算式:[(1+3)×10份×43元]-1,000元=720元】;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剩餘則將退還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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