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家補字,113年度,111號
KLDV,113,家補,111,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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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王淑貞


非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
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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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