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調字,113年度,672號
KLDV,113,基小調,672,2024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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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調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相 對 人 李承隆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聲請人租用汽車,為請求清償租金 及其他費用而提起本件訴訟。查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新 莊區(地址詳卷),有個人戶籍資料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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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