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13年度,873號
KLDV,113,基小,873,202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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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873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陳宇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5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民國) 1 51,265元 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計算之利息。 2 16,576元 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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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