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瓊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周宗慶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本院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不服,於法
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