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10號
KLDV,113,勞訴,10,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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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陳威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 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裁定業於113年5月16日送達原告之住所,因未會晤本 人而寄存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百福派出所,且於同年5 月2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 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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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