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27號
KLDV,113,勞補,27,2024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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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賴森山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
同)12萬5,100元及自108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算至原告起訴之113年6月3日止
,以週年利率5%計算,計為2萬8,6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遲支工資4萬5,000元、退休金58萬5,000元之利息7萬3,806
元,合計27萬2,603元【計算式:125,100元+28,697元+45,000元
+73,80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依上開規定扣除
暫免徵收之2/3金額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3元(計算式:2,9
80元-2,980元×2/3=9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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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