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及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90號
KLDV,112,訴,590,202406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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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鳴疆(原名楊尚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6月3日裁定應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此項 裁定已於113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未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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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