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鳴疆(原名楊尚謙)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及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382,160元(計算式:1,772平方公尺×780元/平方
公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2,141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