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12年度,778號
KLDV,112,基簡,778,20240620,2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778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被 告 李德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漏附附圖,應更正補附如本裁定附圖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