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16號
被 上訴人 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嘉偉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伍君媛律師
上 訴 人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張嘉偉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規定「當事人喪 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 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 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 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業於本院審理期間之112年6月7日 變更為張嘉偉,有基隆市中正區公所公函可稽,故本件訴訟 程序於原審判決送達後當然停止,被上訴人嗣於113年5月20 日聲明承受本件訴訟有理由,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