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45號
KLDM,113,附民,245,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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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45號
原 告 黃柏涵

被 告 黃威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訴字第83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翔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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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