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26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政偉
被 告 李培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10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宣判。 理 由
一、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政偉、李培維被訴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 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宣判,惟本案卷證資料繁雜 ,法律關係亦較複雜,比對與判斷上耗費時間超出預期,以 致無法如期宣判。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 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 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 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宗祐